7 条规定,经警告无效,为制止强行冲越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警察等行为,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第9 条规定,警察在判明有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5 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35 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的;(2)阻碍警察调查取证的;(3)拒绝或者阻碍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4)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5)有拒绝或者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规定,扰乱公安机关秩序,致使公安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50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77 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上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规定缺乏线性〔11〕的严密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刑法没有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 条、第9 条而在刑法中明确体现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化行为,以及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5 条、第35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 条、第50 条,而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设定袭警犯罪。
2. 与现实袭警行为的复杂性相比而言滞后
当前,频发的袭警行为,其表现方式呈多样化趋势。暴力手段中既有暴力抗拒、暴力致伤(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亡)以及故意杀人等不同程度的后果,也有个人抗拒、集体抗拒和武装暴力抗拒的行为表现。而妨碍公务罪中,暴力、威胁的行为方式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如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则要以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依照目前妨碍公务罪的立法规定, 当前大多袭警行为方式不符合妨碍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行为要件。
而目前不断恶化的治安形势,有增无减的犯罪活动,使我国公安机关正受到史无前例的严峻挑战。由于公安工作涉及的问题面广人多, 警察所触及社会矛盾与利害冲突的几率比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出许多, 同时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警察面对违法犯罪人员(包括凶残的歹徒)的机会大大超于常人,被袭危险随时可能发生。因此,现有关于袭警行为方式的刑事立法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 相对而言滞后。
3. 与袭警行为的严重后果相匹配而言滞后
目前,相比较袭警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社会安定的威胁以及对警察的伤害来看, 仅以妨碍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呈链式递进比照适用对袭警行为人处罚,其袭警行为的严重后果与处罚结果不相匹配。
我国现在的刑事法律对于袭警行为, 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也缺乏威慑性,导致袭警行为只能按照妨害公务或人身伤害来处理,和一般妨害公务或伤害案件无异,甚至更不了了之。例如以袭警行为对警察伤害后果来看,对于轻伤以上的袭警行为,包括推拉警察,打掉警帽、撕扯警服,抢夺、破坏警察的警察证、武器装备等行为,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袭警行为的有效遏制需要综合治理, 单独设立袭警罪并不能有效地阻止袭警行为的发生。
对袭警行为的遏制的确需要综合治理、多管齐下,但是综合治理不能成为没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的理由。明确不能打警察应当是当前综合治理的第一措施, 设立袭警罪是综合治理的必要措施之一。如何有效地遏制暴力袭警行为? 对此无疑可以在诸多方面采取措施。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 把以针对特定犯罪对象警察的侵袭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二)袭警行为的频发体现刑事法律的不足
我国刑法对袭警犯罪行为的调整主要涉及三个罪名,即刑法第277 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32 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第234 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在现行立法框架下, 对于诸如袭警行为这类使用暴力方法阻碍警务执行并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运用罪数形态的有关理论适用刑法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因为这样势必会削弱罪名重要功能之一———警示功能,而且未能体现国家对合法警务行为予以保护的立法意图。与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 我们可以发现针对袭警行为而言,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1. 刑法缺乏对警察执法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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