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警告不作为与作为的赔偿责任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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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公共警告/行政不作为/行政作为/责任 内容提要: 具有政府公共警告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民合法权益,该行政机关需承担相应责任。行政不作为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分配应遵循按份责任原则。公共警告行政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采用违法归责原则。行政机关的公共警告信息形成于法有据、程序正确,即使发布的信息错误或不准确,也不应承担企业经营者是危险的制造者;二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未有效行使行政规制权;三是行政预警信息未发布或未及时发布。从机构类型上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公共警告发布机关属于行政主体,是广泛上的具有危险防止义务的公权力机关。在消费安全行政保障中,这两个机构通常是重合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往往同时也是政府公共警告发布机关,并且行政监管职责的不适当履行与公共警告信息未发布或未及时发布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将未尽危险防止义务公权力机关归为一类责任主体。责任分配问题实际上就成为公权力机关(危险防止义务者)和企业经营者(危险制造者)的责任分担问题。 (一)是否为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法的概念,它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上以上时,在对外效果上各责任人对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即“债之效力及消灭,一人所生事项,对于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亦生效力” [5],而在各责任人之间则依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其所应承担的,可以向其他一方或多方进行追偿。行政不作为产生的责任能否类推适应民法的连带责任制度则需详细分析。关于行政连带责任的论述目前尚不多见,检索企业经营者的配合。locALhosT但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提供产品安全信息会影响其论坛.2001(4):39. [8] 肖雄.试论行政连带责任及求偿权[j].人民司法.1995(4):28. [9] 郑玉波. 民商法问题研究(第一辑)[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4:201. [10] 孔祥俊.论不真正连带债务[j].中外法学.1994(3):21. [11] 王贵松.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j].学习与探索.2009(6):112. [12] 张晓军.试论不真正连带债务[j].法学家.1996(5):43. [13] 杜仪方.行政不作为中行政与民事赔偿的责任分析[j].社会科学.2009(10):87. [14] 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j].法律适用.2003(6):16. [15] 王霖华.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混合的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规则探微[j].法律适用.2009(6):31. [16] 马玮玮、王文芳.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j].山东审判.2005(2)100. [17]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52. [18]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98;应松年.国家赔偿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9. [19] 陈敏.行政法总论(第四版)[m].台北:陈敏自版,2004:1116. [20] 于立深.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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