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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和谐社会背景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究           
试析和谐社会背景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探究
论文摘要:社会安定是和谐社会的构成元素和基本保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极为重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主要途径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独立的民事诉讼。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个大背景下,建立健全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显现的极为重要。从全国各地统计出来的数据看,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不到赔偿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运行现状
(一)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在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途径,主要依靠民事诉讼和法院依职权裁判,追缴、责令退赔来实现。
民事诉讼包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两个方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部分地区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尝试。“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司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loCALHOsT”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有益尝试。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济金制度。此外,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家属,可向法院申请救助金。
二、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一直未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现实生活中,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把精神损害纳入附代民事诉讼范围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判决产生的时机和会效果,是我国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的一大步。
与此同时,还应该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做详细的规定,使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更加全面,防止造成救济不到位、救济缺失的情况出现。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犯罪分子下落不明,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犯罪分子的身份并且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诉讼期间,被害人未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发出的告知,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发展较慢,为了能与国际接轨,我们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建立和实行刑事犯罪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1963年新西兰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成为现代社会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法国在197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4卷特别程序法中增设第14编,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美国于1982年颁布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德国制定了《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的法律》,1988年英国将国家补偿规定为受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如果我们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只限定于国家补偿的形式来完成,是很难达到对刑事被害人的全面、有效的救助的,我们应当将此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不仅可以在刑事被害人救助领域有法可依,也能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目前,由“执行难”引起的刑事被害人得不到真正的救助的案件有很多。有的被告人确实无可供支付赔偿的能力,且执行机关已经穷尽一切可能的措施而被害人仍不能获得赔偿。我们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收入专项拨款、司法救助社会募捐等方式来筹集救助金,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在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的来源上,有了充足保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对社会中各种利益主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达到平衡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四)政府要加强普法教育,公民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国家制度存在缺陷是一个原因。此外,一些被害人的法律意识较淡薄,文化水平较低,有时甚至法院判决结束仍未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导致其不能得到救助。对此,国家应当加强普法教育与宣传,教育公民增强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及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民也应积极主动的通过观看普法类电视节目、查阅相关书籍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从而能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结语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的和谐不仅追求程序上的公正,更追求实质上的公正,既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要协调好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社会、国家之间的利益,使各种利益最大限度地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是维护刑事被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
当前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缺失和民事判决执行效果差强人意,充分暴露了当前国家立法制度的巨大缺陷,使被害人权益在复杂的权益链条中处于失衡状态。法谚有云:没有权利就没有救济。建构有效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既是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的需要,也是修复社会利益关系的需要,从根本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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