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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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订立涉外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的建议 (一)避免惩罚心态,将违约金作为预定的损害赔偿,合理设计 我国有些企业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常认为违约金就是对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惩罚”,将违约金数额订得很高,认为对方一旦违约,自己就变成了实施国家处罚的执行者,而违约金就是惩罚的工具。事实上,任何法律体系下,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贯穿于合同始终的基本原则。数额过高的违约金很可能无法得到执行。 实践中,虽然不制定违约金条款,在违约时也可按照损害赔偿一般原则获得救济,但在涉外商事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合同履行地等常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违约损失的证明和赔偿金的获得变得十分困难,而违约金预先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功能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对违约金的数额给予足够重视,合理设计条款,以便更好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各国法律对违约金和赔偿金规定的区别 大陆法系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首先是实际履行,补偿性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在请求实际履行未果时才可适用,而惩罚性违约金则不以实际履行为前提。因此,如合同适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合理订立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使未违约方受到更好的保护。 如合同适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不约定违约金也可依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进行赔偿。一旦约定就应尽量详细,不宜针对多项违约行为只约定一个固定数额的违约金,这有可能被认定为罚金而无效。应该针对每一种具体的违约行为制定相应的违约金,例如,针对迟延履行的不同天数或品质不符对应的技术规范具体情形等约定相应的违约金。LOCalhost 七、结语 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两种重要的违约救济形式,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违约金可以预先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使双方当事人对违约的后果形成合理的预见,并使违约行为发生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处于确定状态,同时还可以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债务。而赔偿金可以弥补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进而使得违约之债得以清偿,并可对违约金数额不足进行补救,维护等价有偿原则。只有充分掌握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了解各国对二者适用的联系和区别,才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提高违约救济的效力和效率,最大程度的保护未违约方的利益,避免陷入违约索赔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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