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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完善绑架罪立法的建议           
试论对完善绑架罪立法的建议
的刑罚,这主要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我们还可以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解释此原则,就是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与重罪相适应的是重刑,与轻罪相适应的是轻刑,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设情节较轻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修正后的绑架罪适用了减轻量刑档次的条款,一经适用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北京法院第一次适用此条款轻判绑架犯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此案件发生在2008年10月,案犯郑丽刚、柴彦军在北京市昌平区谋划绑架饭店经营者王某勒索财物,在案发以前他们已经准备好了刀具、假车牌、塑胶带、衣服、口罩、手套、枪状打火机、车辆做犯罪之用,这二人在四天时间里,一直都在驾车跟踪王某,多次跟随王某到其所在的饭店和住所,巡逻民警觉得这二人行迹很可疑,于是进行盘查并抓获,他们主动承认了有谋划绑架的事实,而且自愿认罪,昌平区检察院以绑架罪提起公诉,昌平区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郑丽刚、柴彦军成立绑架罪,而且由于他们认罪态度良好,且其行为只处在犯罪预备阶段,又有自首坦白的情节,决定对二人从轻、减轻处罚。在这个案件审理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大幅度修改了绑架罪,昌平区法院据此判处郑丽刚有期徒刑10个月,柴彦军有期徒刑1年。照原先刑法对于绑架罪的规定,至少要判处他们3年至4年有期徒刑,主审法官表示这两名被告虽然预备实施犯罪,已经成立绑架罪,但是他们的主观恶性程度不是特别深,符合《刑法修正案七》所说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对于此案,大家都说郑丽刚、柴彦军是沾了新法的光才得以轻判。《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订的确是一大进步,然而它只是概括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有详细列举“情节较轻”的情况,这就给司法适用带来了困难。因此、对“情节较轻”做具体解释是十分有必要的,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情节较轻”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人质,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事先做了准备工作,比如蹲点观察被绑架人的出行路线、时间等,而且尚未真正动手就自动放弃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并未伤害到被绑架人的,我们考虑到行为人并未造成任何后果,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仍然定为绑架罪,同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尤其是行为人较小的主观恶性,可以把这种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与绑架罪轻刑化的初衷是一致的;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绑架既遂后安全释放人质,这又可以分为行为人绑架后未勒索或是勒索成功后即主动安全释放人质两种情节,此二情节也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什么心理,不管是害怕被惩罚还是出于对被绑架人的同情,只要他悬崖勒马,也没有殴打伤害虐待人质,就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不大,可以适用“情节较轻”的条款。如果行为人虽然释放了人质,但他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各方压力才主动安全释放人质,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情节较轻”的条款,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因为本次修改绑架罪的目的就是充分保护被绑架人的生命安全,鼓励犯罪人回头是岸尽快放弃犯罪,防止进一步扩大社会危害。

五、调整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

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后增加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减轻量刑幅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绑架罪起点刑过高的缺陷,但该罪总体上还属于重刑结构,所以这次修正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其他矛盾冲突。首先,与绑架罪类似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这些犯罪均直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都是需要严厉打击的暴力犯罪,但是它们的法定最低刑也只有三年,还可以适用缓刑;其次,故意杀人罪减轻构成的社会危害性还要高于绑架罪减轻构成的社会危害性,故意杀人罪把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等情形都归入情节较轻的情况,虽然说犯罪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都有一些可以为道德所原谅的理由,但是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对比之下,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一般仅仅侵害到他人的人身自由,前者侵害的法益高于后者,后者的法定最低刑却高于前者。绑架罪的法定刑至少应当与这些犯罪相当才是;再次,司法实践中有的绑架案件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并非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也并不采用暴力等犯罪手法而是采用较为和缓的手段控制人质,并且最终没有杀害人质,社会影响不是十分恶劣,同时有可能都不会对被绑架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定最低刑却为五年有期徒刑,明显过高。参考国外立法可以看出外国刑法里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低,例如: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对绑架罪的规定的都是三年自由刑;瑞士刑法规定触犯绑架罪处重惩役(一年至二十年),法定最低刑是一年重惩役,韩国刑法规定按抢劫罪处罚(三年自由刑),俄罗斯刑法把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定为四年自由刑,加拿大刑法中未限制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对比之下,可以看出我国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的起刑点是比较高,并未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保持与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有一致的起刑点,确保能更好的协调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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