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首先?该条指出?宪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很明显?宪法中所指的以“法律的形式”存在?是指宪法的形式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形式相同?其内容是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和叙述的。既然具有“法律的形式”就必然具有法律规范的要素: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必须指出?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不一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而可能有某个要素存在于法律规范以外的规范之中[3]。因此?以宪法缺乏制裁性条款而否认宪法的可适用性是没有充分理由的;宪法存在的“法律的形式”?使宪法获得了司法适用的可能性。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然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则我国所有纳人法制的权力?或者说有合法性依据的权力?都应当是低于宪法的。这一点?在该段随后的叙述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宪法紧接着写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机关的任何权力都是低于宪法的?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任何超越宪法的权力的存在?都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的这一段的规定已经很明确的规定了宪法具有与法律相同的可适用性?同时这种适用又具有超越一切的权威性。
可以看出?直接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固有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嫌违反宪法的案件时?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当然?对最高法院在司法过程中采取何种手段来适用宪法并没有宪法上的限制。LOCaLhosT无论是通过判决?还是通过司法解释、批复?甚至可能是包括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等方式?都可以适用宪法。
齐案的批复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自己创造出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己职责范围的认识更为到位了。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共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施的有关概念非常混乱?如宪法监督常与宪法保障、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解释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宪法监督的内涵与外延混乱不堪。由于长期以来对以上的一些概念没有准确、统一的界定?使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建设受到了很严重的影响。准确地理解、区分有关概念?或者说在一些概念上形成共识?对建立什么样的宪法机制至关重要。
成宪法实施的有关概念混乱的原因在于我国对宪政制度的引进上。由于宪政制度是国外的产物?翻译不同国家的这一制度会有不同的表达?又由于这些不同的词在汉语中有不同的含义?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结果。
蔡定剑在其《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实行之道》一文中把构成宪法实施的一套制度分成三个层面的概念。
第一、在宏观层面上的概念是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
宪法保障是一种非常广泛的保证宪法得以实施的各种制度。宪法实施是相对于宪法制定的概念?是指把宪法文本转变为现实制度的一套理论、观点、制度和机制。宪法实施的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及宪法解释?或者是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等。这两个概念的范围差不多?只是侧重点不同?它们的核心部分都是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在中观层面的概念是宪法监督和宪法适用。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是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适用是指宪法条文被专门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机关用来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过程。宪法适用这一概念在由司法机关作司法审查或宪法诉讼时适用。宪法的适用与宪法的解释不可分?适用宪法的过程就是解释宪法的过程。
第三、在微观层面上的概念是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对违宪立法、行政行为申诉的裁决。宪法诉讼是指公民对自己宪法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违宪审查是宪法诉讼中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两个概念密切相关和相互包涵?但又不等同。
有时宪法诉讼的目的是提起违宪审查?这时二者就是一个问题的不同称呼和两个方面?宪法诉讼是引起违宪审查的原因?违宪审查是宪法诉讼的结果。
而有时公民提起宪法诉讼并不是要审查法律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而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因为侵权的不是立法或政府行为?而是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这时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两个概念内容就不同?宪法诉讼就是一种引用宪法为保护宪法中的私权的诉讼?这种宪法适用于私人领域的诉讼就完全是宪法私法化诉讼?而不是违宪审查。
所以?人民法院管辖侵犯基本权利的案件?完全与违宪审查制度有着原则的区别和不同的内容?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不相矛盾的?也是弥补侵害个人基本权利缺乏法律救济渠道不足的有效途径。
三、法院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理案件的条件
应当指出?在主张宪法基本权利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应认为?人民法院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理案件是有条件的?不是任意的。这个条件就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直接适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原则审判具体的案件?在必要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审判案件。
首先?如果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构成要件?而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个人提供的保护强度?与宪法基本权利原则规定对个人提供保护的强度相当?则遵循“适用优先原则”。
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机关在面临宪法、法律这两种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则时?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低位阶的法律规范?而不得直接适用高位阶的宪法规范。只有争议案件并没有任何普通法律加以规范?或即使有普通法的规范?但其内容存在漏洞?以致对争议案件的解决仍无法通过类推解释方法提供适当的判断依据时?法官才能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或其他相关宪法规定审判。
其次?如果个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保障的范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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