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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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条内容是对违宪问题所做的具体的专门的规定。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的局限性,比如:有的学者提出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行为能否提出审查,以及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个人、政党、利益集团和公司的行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之争,选举争诉,国际条约等怎样适用违宪审查等问题都没仃明确的规定。 (三)缺乏违宪审查权的启动程序 熟知,行使某一项权力在仃行权主体的同时还需要具体的启动程序和操作程序作为指引才能合法合理地行使职权。我围立法法对这些基本法律的合光性判断标准没有规定,对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也未作出规定。一种权力的行使,既没有明确的行权主体也没有具体的行权程序,这种理论上的缺失必将导致实践中无法解决相关问题。
三、建立复合式违宪审查制度 从严格意义上米看我围没有违光审查制度,宪法的规定于事实中难以体现出违宪审查在我国的积极作用。然而违宪审查制度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建立适合我闲的违宪审查制度就已经显得刻不容缓,在理论界也早已成为不争的识。人主张建立宪法法院专门审理违宪案什。 当前建立宪法法院的主张,主要的关注点是提议该宪法法院在在建立之后,它的地位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们检察院所齐平的,共同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它与我同当下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生存与发展的空问也较充足,同时也顺应了世界违兜查制度发展的潮流。lOcalhosT我认为,建立宪法法院确实是这个时代违光审查制度发展的方向,也应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最终的美好结局,但一步跨越困难不小。可以采取过度的方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围家,这是目前要进行一切任何改革的大前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我们所建立的违究审查制度必须体现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综合各方面来看,比较合适的选择则是结合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让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审查委员会,作为审查泼合宪性的专门机构,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指导工作,这样维护了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对具体的违宪案件开庭进行公开审理和裁断。 该模式较好地适应了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也能够合理的发挥违宪审查的作用,与理论和实践中都能够发挥效用,更重要的足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受到视的程度也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完善这个制度是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相信,随着人们认知能力的提高,在我国政党制度不断进步的州代需求中,违宪审查制度也将抓住发展的契机,在实践中前进,为我闲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让宪法真正在社会生活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把人民的合法权利纳入保护的范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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