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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公司纠纷解决的民事行政路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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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公司纠纷解决的民事行政路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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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讼事件/非讼程序/民事行政/司法效率 内容提要: 非讼程序是公司纠纷解决的一种民事行政路径,对于解决部分公司纠纷具有固有的制度优势。从比较法视角以及现实司法需求看,我国公司法都存在引入非讼程序的必要性。为此,哪些公司纠纷属于非讼事件需要作法理上的甄别与实务上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引入公司非讼程序的路径选择,是在将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与《公司法》中分别规定非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和公司非讼事件的特别规则,同时在司法上处理好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问题。 公司纠纷作为商事纠纷对司法效率有着特别高的要求。但在我国司法实务中,诸如股东查阅权、异议股东评估权等公司纠纷的审判正在遭受冗长的民事诉讼程序的折磨,在久拖不决中上演原告胜诉但利益严重受损的故事。为避免这种“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结局发生,应该适用一种相对快捷的程序以更接近正义。这种程序就是非讼程序,适用于非讼事件,即各方在不存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的论坛”(2007年10月,江苏常州)提交论文。 [16]在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期间全省法院审结的适用2005年《公司法》的1060件案件中,股东知情权案件137件,占12.6%;公司司法解散和清算案件32件,占3%;涉及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及其决议效力的67件,占6.3%。另外监事检查权的行使,对股东持股情况变更公司登记或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强制转让中的估价等案件均有发生。参见段晓娟:《公司法案件非讼特别程序论》,“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2007年10月,江苏常州)提交论文。LOCaLhosT [17]个案分析:在江苏省南通市中院2005~2006年度审结的两个案件,一是陆某诉盛顺恒维公司查阅权纠纷案(案号(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073号),二是黄某诉瑞祥公司特别清算案(案号(2006)通中民终字第0038号)。两案的原告股东身份以及股东查阅权、请求公司清算权由法律明文规定,两造对案件的实体权利没有争议,属于典型的非讼案件。但由于非讼程序的缺失,法院只能以诉讼程序审理,分别耗时9个月、8个月。可叹者,判决最终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迅速结案的两造对裁判效果并不满意。参见樊建兵、金玮:《以非诉程序审理部分公司纠纷案件初探》,“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2007年10月,江苏常州)提交论文。 [18]吉姆•雪利:“商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从亚洲的视角”,载《中国•澳大利亚“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与现代法治”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19]参见[澳]弗朗西斯•里根:“澳大利亚的纠纷解决:理论、实践和困难”,载《中国•澳大利亚“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与现代法治”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20]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2页。 [21]参见葛义才:《非讼事件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5年9月版,第2-3页。 [22]缪剑文:《公司运作的司法程序保障初探》,载《法学》1998年第5期。 [23]包括:(1)转让股份的案件,包括申请决定股票或新股预约权价格、申请决定股票回购价格、申请许可出售下落不明股东的股份等;(2)申请许可召集股东大会的案件;(3)申请选任或选定临时职务执行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代表董事等);(4)相关公司文件查阅许可申请的案件;(5)申请决定向股东支付股息或剩余财产价额的案件;(6)申请新股或自己股份处分的无效判决以及发行新股预约权的无效判决确定伴随的申请增减取回额的案件;(7)变更非正常设立事项、变更实物出资事项的案件;(8)涉及公司债的案件,包括申请许可召集公司债债权人集会、公司债管理人申请许可调查公司业务与财产状况、申请认可公司债债权人集会的决议、申请解任公司债管理人等;(9)公司解散的部分案件,包括申请解散公司命令、管理人的选任或解任等;(10)公司清算的部分案件,包括申请许可清算公司的债务清偿、申请决定清算人的报酬额、申请选任或解任清算人等。根据《日本公司法》、《日本非讼程序案件法》的相关规定整理。 [24]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5页。 [25]参见《日本公司法典》,崔延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40页。 [26]参见《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沈四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64页。 [27]参见冯仁强:《股东权非讼救济途径之初探》,载《民事程序法研究》(2004年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8]魏磊杰:《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载《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3期。 [29]参见加拿大《商业公司法》190(15)~(16),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185(18)~(19),《日本公司法》第117条,《韩国商法典》第374条。 [30]参见《日本公司法》第329条第1款、第346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8条第1款。 [31]王文宇:《公司法论》,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8月第三版,第322页。 [32]《韩国商法》第385条第2款,《日本公司法》第854~856条。 [33]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09节“通过司法程序免除董事职务”。 [34]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二版,第571页、第581页。 [35]依《韩国商法典》第176条规定,公益性理由有三:(1)公司的设立目的为违法;(2)公司无正当事由自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始进行营业或者歇业1年以上;(3)因董事或者执行公司业务的股东违反法令或者章程做出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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