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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严格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基于人权的司法保障之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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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严格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基于人权的司法保障之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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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国外考察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论坛》1993年第4期,第78页。 [7]丹宁勋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等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页。 [8]see richard may,criminal evidence,sweet & maxwell.(1986)p.55. [9]转引自樊索义主编:《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页。 [10]汤维建、陈开欣:“试论英美证据法上的刑事证明标准”,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第78页。 [11]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667页。 [12]何家弘编:《法律 [15]18年前,湖南麻阳县城河里捞出6块女性尸块。当地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一个叫腾兴善的复员军人杀害了贵州女子石小荣。腾兴善被执行枪决。18年后,腾兴善杀人案惊动国人,因为石小荣还活着。当年膝兴善案的辫护人滕野指出了六处十分明显的提点,但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参见邓飞等:“‘死者’为‘凶手’正名”,载《凤凰周刊》2005年16期。 [16]李建明:“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以杀人案件为视角的分析”,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第130页。 [17]龙宗智、何家弘:“刑事证明标准纵横谈”,载《证据学论坛》(第4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以下。loCAlHoSt [18]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258页。 [19]同注[5],第440—441页。 [20]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载《法学》2001年第11期,第32页 [21]同上注,第33页。 [22]陈光中等:“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4页。 [23]同注[17],第172页。 [24][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以下。 [25]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9页。 [26]程味秋等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 [27]周振杰:《给予死刑案件被告人特殊的权利保护与死刑的程序控制》,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死刑问题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2页。 [28]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页。 [29]在英美证据法上,有的学者按所需的确定性程度将刑事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划分为九等:1.绝对确定——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做此要求;2.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有罪裁决所要求;3.清楚且有说服力的证明——适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司法区对死刑案件中保释请求的驳回;4.优势证明——适用于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肯定刑事辩护时;5.可成立的理由——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6.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7.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8.怀疑——可以开始侦查;9.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参见汤维建、陈开欣:“试论英美证据法上的刑事证明标准”,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第78页。有的学者认为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该达到“绝对确定”这一最高证明标准。参见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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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论文: 刑事案件简易审与陪审制相结合的几点设想 下一个论文: 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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