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市场企业日益占据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它们和单个消费者之间的实力,更是不具有可比性。
(二) 诉讼的群体性和公益性
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一个企业的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受害面相当大,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在此种情况下,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受害的消费者个人,甚至有时会关系到重大社会利益。
正是因为上述的原因,消费者权益诉讼不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具有了现代型诉讼的某些特点, ①再加上它自身的独特个性,使得消费者权益纠纷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一定的不相容之处:
1.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支出的费用是由自己预付,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打入经营成本。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从而使不法经营者逍遥法外。
2. 在群体性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中,虽然总的规模和金额很大,但是单个受害者所受到的损害往往不大。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受害的单个消费者如果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追求合理的赔偿,可能得不偿失,只能选择放弃权利。一个个消费者对于权利的放弃,加在一起就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目,实际上是对经营者的放纵。LOcALhOSt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法制度和现实的脱节,导致正义的“缺损”,这不能不说是司法制度本身的一大遗憾。
3. 消费者权益纠纷往往涉及面很大,一个纠纷可以形成成千上万个诉讼。如果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理念和制度,一个个进行解决,无疑是不现实的。即使解决成功,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二、美国、德国和我国经济的。
⑩ 参见薛庆元:《首个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是这样成立的》《, 中国消费者报》2004年12月6日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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