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所得税减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其次,价格是市场的”晴雨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供求关系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的,国家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奖销售把销售疲软带给了将来,导致国家在资源配置上出现较大的资源浪费。⑤第三,同时,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推动下,消费者可能购买一些自己不需要或者不很需要的商品,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供需关系,造成市场需求不平衡。
三、我国《反不正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缺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于1993年年初,当时市场企业在有奖销售中标明的内容可谓是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如最高奖金额、总金额、数量、质量(云南、河北、重庆、浙江、四川、河南、福建)、设奖等级、品牌(湖北)、型号(湖北、山东)等等。原来是要加强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越解释越混乱,使得经营者根本无所适从。
3、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有关当事人如购买者根本就不了解有奖销售活动的实际销售是”暗箱”操作,很难以对其实际形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造成的利益损害进行追究。其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形式也日益新颖,特别是随着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商品或服务进行有奖销售的方式越来越多。对于这些新出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形式,如果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或解释,执法者可能根本无法操作,任有其发展,则会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LOCALHOsT
四、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立法建议
对于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规定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l、由第三者介入有奖销售活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建立有奖销售申报制度、有奖销售公证制度和有奖销售代理制度。有奖销售申报制度就是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奖销售的商品、所设奖项的内容(奖金或商品)、奖金总额、获奖等级、获奖对象产生方法、有奖销售的时间、范围等。总之,只有依靠第三者介入才能解决有奖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完善行政法规,增加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行政法规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可以在坚持法律规范稳定性和灵活性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例如,可以增加禁止以限制流通物和不动产作为标的,禁止把招工和免费出国旅游等作为奖励方式等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统一。
3、根据目前社会条件和执法经验,在对违法有奖销售的行政处罚上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仅是规则有漏洞而没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活动应着重于规范,尽可能采用责令改正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正确引导,而对有欺诈故意的有奖销售则采用严厉惩处的方式进行禁止。为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丰富民事责任,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在规则原则上建议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目前,现行法中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很不统一,建议在有关制度完善过程中,可以统一规定赔偿额度,以便于具体操作。在细化行政责任方面,笔者建议可规定:对于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都要责令停止而是否同时处以罚款及罚款数额多少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情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有奖销售的规模、持续时间、对于推销商品的影响程度、设奖数量及金额、非法所得数额或商品销售额等。罚款数额依照违法所得的某一个比例幅度或倍数幅度确定。除此之外规定同时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明确刑事责任。对于欺骗性有奖销售以及利用有奖推销质次价商品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于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的,建议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总之,只有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才能充分发挥有奖销售这一营销方式的优势,抑制其缺点和不足,是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下实现最大化。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