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具有阻止、拖延或欺诈其现在或未来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实际意图或没有合理对价支撑以及使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属于可撤销的信托,这种信托可撤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委托人之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制定法对此种信托之主、客观要件,可撤销性之证明,撤销权之行使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种信托可撤销企业必需的资产转让给担保权人,担保权人又将该财产转让给债务人的关系人。[29]推定行为人欺诈的客观事实为行为人未取得合理对价以及无清偿能力或行为人在移转行为或设立信托之前或之后一段时间内处于无力清偿状态。
无论是我国信托法还是破产法均未规定判断或者推定行为人欺诈意图之客观事实标准,而且法律对确定合理对价也没有规定,更没有提供一套规则。
3.欺诈性移转信托可撤销性之证明缺失
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均未规定如何证明欺诈性移转信托之可撤销性。立法对主、客要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哪些事实来证明、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哪些事实来进行推定以及证明标准等均未作出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操作困难。
(二)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对相关制度之构建
欺诈性移转信托撤销权制度之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作为信托委托人之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实质公平。因此,该制度的设计者须权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利益并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中所设计的此种制度存在缺失,所以,有必要借鉴英美法之相关制度设计,在我国立法中构建此种制度。
1.欺诈性移转信托构成要件之设计
英美法所规定的欺诈性移转之构成要件为欺诈性移转的认定提供了较为具体及确切的标准。LocalHoSt英美法对欺诈性移转的构成要件之规定基本相同,英美法之相关规定成为了为实现欺诈意图所设立信托之撤销根据。为此,我国《信托法》应明确规定委托人为了欺诈债权人所设立的信托,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可撤销的信托。同时我国《信托法》和《破产法》应借鉴英美法之规定,明确规定欺诈性移转的主、客观要件。以行为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市场环境、转让之明显的动机等作为设计行为人欺诈性移转之构成要件的参照标准。
关于主观要件之设计,如果移转入的欺诈故意不能通过其特定行为的直接证据来证明时,则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其他行为或事实来推断。行为人在从事不法行为时常常会隐瞒其意图,但可从其外部行为中进行推断。如果行为人之行为必然会拖延、阻止和欺诈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可以推断出该行为人在从事该行为时具有欺诈的意图。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情形,甚至行为本身就是欺诈的有力证据,例如无清偿能力之债务人无偿转让行为本身就是有害债权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本身就能证明其欺诈意图的存在。
关于客观要件之设计,作为信托委托人的债务人之欺诈性信托移转主要包括秘密地实施处分行为而设立信托、将其全部资产移转于信托之下而造成委托人丧失清偿能力而设立信托以及通过低价交易行为而设立信托。
关于因果关系之设计,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行为人之行为与其债权人之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2.欺诈性移转信托主观意图判断标准之设计
关于判断标准之设计,我国法律也可以借鉴英美法之规定,具体规定一些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行为人欺诈意图之征象。如:委托人移转了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委托人连续地持有意欲移转的财产;秘密移转;针对委托人的令状签发后的移转或强制执行令签发后的移转;信托的存在或委托人利益的保留;移转文件中包含非欺诈性移转所没有的非同寻常和不必要的陈述;委托人给自己保留了信托撤销权。在对委托人欺诈之意图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推定欺诈的方式,对此也可明确规定“合理有偿原则”和“清偿能力原则”为推定行为人欺诈意图之客观事实依据。只要存在某些客观事实如向近亲属转让、秘密转让、转让所有权而不改变占有或对价严重不充分等,就能形成一个可反驳债务人的具有实际性欺诈意图的推定。
3.欺诈性移转信托证明之设计
委托人处分行为之欺诈意图必须由具有说服的力的事实来证明,而且由主张欺诈意图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可撤销信托之证明责任需要由提出委托人实施了欺诈性移转行为之主张者承担,而委托人提出例外之抗辩的,由委托人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意图。这时的证明标准为“令人信服”的标准。
主张推定欺诈的,举证责任要倒置。如果委托人不能推翻主张其有欺诈意图的假定,那么,提出主张之人所假定的欺诈意图就成立。这时的证明标准为“最大概然性”的标准。
如果信托移转是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提出主张者须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实际和明示的欺诈、通谋或明知欺诈,而委托人提出抗辩的,委托人须证明他们之间的交易的正当性。如果近亲属之间的信托存在对价不充分的情况,就说明存在不公平的交易,就能证明他们具有共同的欺诈意图。
提出主张者在证明委托人是否取得合理对价时,首先要证明委托人是否取得对价,然后,证明委托人所取得的价值与其所转让的财产的价值是否相当。
主张委托人以信托方式实施欺诈性移转的人仅主张委托人之主观恶意是不够的,还需证明受益人是欺诈行为之利害关系人或明知委托人具有欺诈意图。
4.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适当维护,因此,欺诈性移转信托之撤销权制度不能适用于支付相当对价资产或财产利益以及善意或善意支付对价和在移转时善意且不知诈害债权人之意图的善意受让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如果取得了对价,并且对价是充分的且相当的,同时,受益人不知道委托人有欺诈债权人之意图,那么,即使委托人设立信托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宣告破产,其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也不能要求撤销信托。
5.撤销权之行使
在破产程序之外,由遭受损害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由信托法予以明确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和遭受损害的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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