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收法律制度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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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到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人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的不适应之处逐渐增多,与世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间的差距也逐渐显现。1999年8月,我国曾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过一次修改,但仅涉及对利息所得开始征税问题,没有大的变化。从那时至今,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改革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制度设计粗陋,不能体现企业基本不交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不科学。 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locaLhOST再如一本专著出版,可能耗费作者若干年甚至毕生精力,一旦出版则应在当月纳税。显然按取得收入月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既不公平又不科学。 5.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6.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具体表现在:(1)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决断,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重补不重视处罚。(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甚至出现了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不敢偷、逃税款,而到中国却也大胆偷、逃税款的现象。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相当多的人不管收入高低一旦要纳税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款。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唯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税负不轻,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税款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此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制约因素还有:财税制度不完善和不配套;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协助和配合不到位;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程度不够;政府依法治税的决心不够等方面。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通过考察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建构必须遵循国情循序渐进,同时坚持低税负原则和有效运行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科学设计具体制度。 (一)继续由分类所得税制逐渐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借鉴美国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继续由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当然,我国的征管制度和水平尚不完全具备这种转变的条件,可等待时机循序渐进分步到位。 (二)设置合理的税率结构 首先,将现行的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纳税人。其次,为简化税制,应缩减累进税率档次,可考虑将9档降至3~5档。再次,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和婚姻状况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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