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小额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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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额保险;企业同时实现 [8]如中国在启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之前,国内已有部分保险公司为解决农民购买力不足问题,主动将保单进行拆分销售,农民花费20 ~ 200元,即可拥有“半份保险”甚至“1/3、1/4、1/5份保险”。参见慕福明、侯广庆、张万艳:《山西农村小额保险调查报告》,载《保险研究》2008年第10期。 [9]参见郭丽军:《论低收入人群的风险需求与小额保险供给模式选择》,载《财政研究》2009年第6期。 [10]杜庆鑫:《小额保险及其监管创新》,载《中国金融》2009年第4期。 [11]印度2000年的条例规定,农村保险公司须达到如下条件:财险公司,在其展业的第一年,农村业务保费必须达到其总保费的2%,第二年必须达到3%,第三年及以后年份达到5%;对寿险公司,第一年其农村业务新保单数量必须达到总保单数量的7%,第二年达到9%,第三年达到12%,第四年达到14%,第五年达到16%,在1~5年内,必须完成5000~25000份的保单数量。这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其2005年的条例共18条,分别对参与小额保险经营的各方当事人、关系人及小额保险产品、小额保险代理机构给予明确界定,严格控制未注册机构经营小额保险业务,并对各类小额保险的最高保额作出规定等。参见林熙、林义:《印度农村小额保险发 [12]前引[11]林熙、林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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