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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的修改程序           
浅析宪法的修改程序
论文关键词:宪法 修正案 修改程序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宪法修改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公布这几个程序,但其程序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并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究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宪法修改主要是依照习惯进行等。因此为了使宪法修改的程序更加系统化、科学化,更好的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加强宪法修改中提出、审议和表决方式这几个程序的完善以及在宪法中对宪法的修改程序进行全面、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及其限制
宪法的修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部分、或绝大多数内容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状况时,或者由于主观原因,制宪者发现宪法制定时其存在宙勺缺陷和不足时,而由享有修宪权的机关依照修宪程序对宪法的部分条文所作的补充、变更或删除的立法活动。而广义的宪法的修改了上述情况之外,还包括对宪法的“无形修改”,也就是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但实际上却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等方式改变了宪法条文其含义的修改方式。本文所讨论的宪法修改就其狭义而言。宪法修改是否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否定论和肯定论。相比而言,肯定论更为可取,各国的宪法规定也证明确实有宪法修改限制的存在,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宪法的部分内容不得修改1.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得修改。在有些国家,宪法规定修改宪
法不得对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修改,因为,一国的政治制度代表一个国家的基本性质,如法国宪法(1958年)第89条规定:“当宪法的修改有损于领土完整时候,任何修改程序都不得着手进行或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对象。loCalHoST”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条文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整部宪法的指导精神,指导着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在有些国家的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
3.关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修改。为了体现人权,一般来说各国是禁止对宪法的基本权利进行修改的,因为对基本权利的修改有可能会损害人权,主要表现在不得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删减,或做出不合理的修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完善或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联邦德国法(1949年)第79条第3款规定,联邦宪法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权利原则不得进行修改。
(二)对宪法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目前有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的时问进行限制,规定宪法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进行修改。如科威特宪法(1962年)第174条第4款规定:“从本宪法开始生效之曰起,五年之内不得对本宪法进行修改。”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三)特殊情况下对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些国家宪法规定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改,如战争期间。如西班牙宪法第127条规定:“在战争时或第ll6条规定之某一状态时(紧急状态、特别状态或戒严状态)期间不得提议或修改。
在我国,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历年宪法修改中可以发现,我国宪法中的一些特别的内容例如关于我国国体,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设立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等方面不得修改。
二、当前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我国目前的现行宪法是于1954年制定,经过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全面修订,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又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部分修正。虽然我国的宪法经过了许多次修改,但是就目前现行宪法中的条文来看,我国宪法目前并没有对修改宪法的程序进行明确、全面的规定。但是根据以往我国几次宪法的修改的经验,和程序,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目前的修改可分为以下几个程序:
(一)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历次修宪的惯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1988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也按此进行的。”
(三)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最后一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三、我国宪法修改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宪法需要一套科学、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但是目前在我国宪法修改程序却存在着一些不足,现在我就以个人的观点对宪法修改程序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提出几点看法:

(一)完善宪法修改的提出主体
我国《宪法》第64条关于宪法修改的提出程序是这样规定的: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除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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