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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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行为。在民政部给予的有关“以房养老”的解释中,“养老房屋银行”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形式。 什么样的形式适应我国实际情况,需要一段时间的验证,但在初期如何规范化初具成型的运作模式是当前需要考虑的问题。目前的法规明显滞后,如由政府背景的公益机构出面处置老年人的房产,是否会增加政府的运作成本,如果新增加一种养老模式就意味着政府财政支出的一次增加,那么政府的承受能力是不是过重。有些完全企业行为的养老产业的负责人认为,养老产业是个弱势产业,企业行为养老产业在追求企业平均利益时,应当由政府补贴,才能促使企业在保证平均利益的前提下全心投入这一产业。如完全是私益性的企业行为,是企业行为则会强调利益的诉求,谁来确保老年人的利益完全得到保障,这需要政府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制度化需要时间和实践的验证,而滞后的法律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此外,我国的“以房养老”也没有明显的制度优势。美国的老年人采取“以房养老”,子女没有意见,一方面西方人的家庭观念不同于东方,父母的房子不一定非要交于子女继承;另一方面继承还牵涉到高额的遗产税。子女要缴纳高达60%一80%的遗产税才能继承遗产。而“倒按揭”金额部分是可以免税的,因此老年人以这种方式处置房产可以避税。但在我国,并没有这些税收政策,如果老年人以房产养老,可以自己或由亲友通过市场化手段,出售或出租自己的房产,所以我国“以房养老”的制度优势并不明显。 第二,技术层面的多阻碍性。国外“以房养老”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LocAlHoSt对于如何评价房产价值,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推算老年人的预期寿命。根据不同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找出最适合此老年人的养老模式。由专门的机构从事这样的工作,达到了专业化的水平,得到民众的信任。对于他们的推算结果能够得到普遍性的认同。但目前在我国这样的机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倒按揭”涉及到利率变动房产价值变化,老年人预期寿命等众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银行也多有顾虑。且目前我国房产使用年限为70年,如果老年人在向有关机构申请“以房养老”时,房产使用期限将近,那又如何计算,而在农村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诸多技术层面难题的出现使“以房养老”面临众多挑战。 第三,观念层面的难逾越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子孙,现在将房子处置用以养老,很多子女觉得难以理解,甚至有人认为这是用亲情换取舒适的晚年。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未来的“8421”型家庭中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需要新的养老保障模式来应对这样的挑战。“子女奉养老人,老人将遗产留给子女”这种传统的惯用模式在城市高流动人口,城市化加快过程中逐渐势微,且我国的“投资养老”意识单薄,传统的做法是年轻时挣钱以防养老,将房子抵押出去替代子女养老对很多人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害怕异常的眼光,更害怕亲情的破裂。在南京,有些老年人是偷偷来机构咨询,“以房养老”想要越过人情面子观念依旧困难重重。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以房养老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确实是有独立房产、且有更高经济需求或健康需求独居老人的一种选择。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有一个过程,养老的资金、服务保障等方面需求较大,有些家庭承受起来有困难,采取这种方式也是尝试,未来可能也是一种选择。”针对当前人口老龄化,中国未富先老的问题,“以房养老”的确是一个很有现实操作性的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障模式,但需要政府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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