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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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问题的核心,在于两者之间权力的配置。在行政法领域,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的立足点是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核心,也是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热点和难点。 一、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及主要类型 [1] 冲突一词有两种解释,一是指矛盾表面化,发生激烈争斗;二是指相互矛盾、不协调。[2]本文中所讨论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主要是行政权力方面的冲突。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冲突,是一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话题。之所以说熟悉,是因为在企业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5]产权冲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产权主体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拥有名义上的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这两种权利并非掌握在中央手中。而地方政府实际上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是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权主体,但地方政府并不是所有权主体,因而不享有剩余索取权。结果是实际控制企业的地方政府缺乏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突出。 五是行政组织权冲突。虽然重大行政组织事项需要立法解决,但实际上政府仍享有大量行政组织权,“三定方案”就是重要表现。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条文规定的模糊性显而易见,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以“工作需要”为名“新辟门户”,巩固和争取有利职权,冷淡无利或少利职权。 二、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主体的利益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http://media.chinasafety.gov.cn:8090/isystem/shigumain.jsp,访问于2008年3月31日。locaLhOST [11] 以油气资源税为例,尽管我国目前陆上油气资源税收归地方财政,但实际上油气资源税单位税额在总体上还比较低,税率水平甚至还不到一些国家的1/30。参见潘继平:《我国油气资源税现状及改革方向探讨》,载《国际石油经济》2006年第2期。 [12] 比如,在神华集团神东公司开采的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和中鸡镇,大量土地被开采后根本无法耕种,成片土地被撂荒,牛羊的食草也成问题。水源下降使得一些原来家家有井的村民已经无水可喝。村民喝水要以3元一桶的价格向邻村购买,一些困难户无钱购买,就只能喝煤矿污染过的脏水。而神东公司给村民的塌陷补偿仅为每吨煤两毛钱。参见储国强、刘军、熊聪茹:《西部能源开发的利益之争》,载《经理日报》2004年12月11日。 [13] 参见汪生科:《豪门盛宴:央企“十二强”收入调查》,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7月12日。 [14]参见徐邦友:《论传统行政模式的计划经济基础》,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4期。 [15]一些群众认为,水资源的调度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发展。而政府事前不公开相关资料,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调拨水资源的做法,剥夺了水源地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实际上,这涉及到的是区域利益问题,比如调出水资源的四川人、湖北人背井离乡到北京、天津打工的时候,往往被当作外地人,受到种种限制,其子女也享受不到相应的权利。在现实面前,资源全民所有的原则经不起推敲,“希望调水时就说我们是一个国家,我们要有牺牲精神,可是当我们离开自己家乡打工的时候,为什么就不说我们是一个国家的兄弟姐妹了呢?”参见尹鸿伟:《南水北调西线工程纷争调查》,载《新西部》2006年第12期。 [16]参见颜延锐等编著:《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年版,第260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18]参见赵灵敏:《各级政府重分财权》,载《南风窗》2005年第1期。 [19]单飞跃:《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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