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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摘 要】:污点证人是指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该犯罪行为与被追诉的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有关该犯罪行为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对被追诉的特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关键的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司法机关出于追诉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需要,以免予追诉其作证内容所涉及的自身的犯罪行为为条件,换取其如实作证的人。污点证人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豁免制度,在国外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犯罪等团伙性或者对合性犯罪诉讼中,对追诉重大首恶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来说,具有物证少,言词证据地位突出等特点,而行贿人为了避免自我归罪,往往不敢如实提供证据,甚至与受贿人联手进行反侦查活动,致使贿赂案件难以侦破。在当前司法机关侦查措施手段不足,侦查技术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如何既要提高追诉犯罪的成功率,又要确保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笔者认为,探索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贿赂犯罪 污点证人
一、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鉴于贿赂犯罪发现难、取证难、侦破难等特点和侦查手段的局限性,在贿赂犯罪侦查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对于依法侦破案件,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污点证人作证是侦破贿赂犯罪的利器。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已经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中,很多情况下往往由于证据不足,对本来具有很大的受贿嫌疑的犯罪最后只能无奈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导致很多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loCAlhoSt如果能够运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给予污点证人部分或全部罪行的司法豁免,以换取其对司法机关无法证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指证,这样一方面可以破坏双方的共同的利益链,从而达到分化、瓦解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取得侦破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鼓励证人作证,消除其后顾之忧。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按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治原则,任何一个公民,即使为了国家公众利益而履行作证的义务,也不能要求他反对自己,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可以消除污点证人作证的后顾之虑,从而使其大胆作证,协助控方指控犯罪。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污点证人作证以极少的诉讼成本获得了定案的关键性证据,清除了指控重大犯罪过程中的证据障碍,实现了诉讼的经济理性。同时对污点证人的罪行豁免又可以节约部分司法资源,这部分司法资源又可以投入到打击更为重大的犯罪中去。
4、污点证人作证制度的确立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2000年12月12日和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又先后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按照这两个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本国的法律上对与司法机关合作的污点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做出不起诉或减轻处罚决定的可能性做出规定。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我国应该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中就污点证人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二、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法理法律基础
探索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并不冲突,而且具有相应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基础。
1、法理基础。
污点证人作证的交易豁免产生的法理基础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法治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问题所享有的沉默权或拒绝供述权,基于对此权利的保护,任何机关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对他自己不利的陈述,否则,以强制方法获得的这种证据无效。
2、法律基础。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在刑事实体法中则有类似于污点证人制度的规定。如刑法第68条关于立功者减免处罚规定,第390条、第392条关于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减免处罚规定,都可以作为在查办贿赂犯罪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在贿赂犯罪侦查中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的初步构想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贿赂犯罪诉讼中探索建立污点证人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设想如下:
1、适用对象。污点证人首先应该是贿赂犯罪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必须具有现实的犯罪污点,不适用于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受贿人以财物的人。而且污点证人只限于在贿赂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轻微的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不适用于居于贿赂犯罪的主要地位、罪行严重的受贿人。
2、适用条件。一是行贿人、介绍贿赂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追诉受贿犯罪或者其他关联犯罪所必需的。也就是说,没有这一证据,该案无法侦破或难以查清、认定。二是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交待或者提供的证据是有关他本人的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以及与此行为相关联的受贿行为,检举揭发同案犯或者其他案件罪犯,都不适用污点证人制度,而只能适用立功的有关规定。三是必须是检察机关采用常规手段无法取得或取得证据的代价太大时才能使用。
3、适用程序。当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因担心自我归罪而拒绝作证,且符合污点证人适用条件时,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即可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污点证人豁免申请。该申请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作出作证豁免决定,并经上级检察院审批后方能正式启动。
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根据上级检察院批准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决定书,与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进行沟通,制作确认其污点证人身份的确认书,载明侦控机关和污点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有关义务所要承担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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