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典的编撰者看来,这一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首要公理(之一)”、是构建相应“公共秩序的伟大准则”; {1}这一原则对后世各国的
(一)现行法规则
1.一般规则
就“不作为”能否成立“侵权过错”问题,拿破仑民法典并未设置相应规定。不过,在法典颁行之后不久,法国最高法院就通过其判决明确确认,“不作为”可以像 “作为”一样,构成“侵权过错”、成立侵权责任。对此,如前所述,法国实务及理论界并无异议。
然而,尽管法国最高法院很早就确认了“不作为过错”,但在随后的司法实务中却对之课以了严格的条件,以限制其适用:
首先,“不作为过错”的成立须以“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说来,只有在存在“法定或约定作为义务”,或者存在某种“先前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作为义务”的违反,才可能成立“不作为过错”。
其次,在20世纪中期前,法国最高法院都严格解释这里的“法定作为义务”,认为所谓的“法定作为义务”,应仅限于有权机关所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惯例、行业规范、执业规则等均不产生这里的“作为义务”。直至后述的1951年“布让尼案(branly) ”之后,法国最高法院才将“法定作为义务”拓展至了“职业活动”领域,但仍然严格限制其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2.故意不作为侵害
作为上述一般规则的例外,在司法实务中,法国最高法院确认了“故意不作为侵害”(1’intention de nuire )。lOCaLhoST具体说来,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不存在上述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具有损害他人的故意,那么其行为可以成立“不作为过错”。例如,在多个判例中,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前夫为阻止其前妻再婚而拒绝出具“离婚证明书”的行为,具有“侵害故意”,构成了“不作为过错”。{12}
对此,法国最高法院解释到,在“故意不作为侵害”中,尽管不存在具体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作为义务,但是行为人的故意侵害行为,违反了“不得损害他人” (ne pas nuire tautrui)的一般法律义务,因此可以构成“不作为过错”,从而成立侵权责任。
这里,“故意”是此类侵权责任的必备主观要件,有时还辅之以“恶意”要素;就“故意”的证明角度而言,法国最高法院在有的案件中承认了“推定故意”;此外,法国最高法院也将这一规则类推适用于“欺诈”情形。{13}
3.审慎态度
须特别强调指出的是,除上述“故意不作为侵害”外,对于其他无法定或约定作为义务情形下的不作为过错问题,法国最高法院的态度甚为审慎。{14}
其典型表现是“交往安全义务”问题。在大多数案例中,法国最高法院均认定,如果不动产所有权人未采取充分的措施,以防止给邻居、客人、甚至路人造成损害的话,那么他具有“不作为过错”。然而,在另一些案例中,法国最高法院却又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最典型的是其2000年4月18日的一个判例。在该案中,作为不动产占有人的某公司,没能在结冰的过道上撒上灰沙,结果造成路人在经过时滑倒受伤。初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最高法院则否定了初审法院的判决结论,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这样的措施”。
事实上,除“交往安全义务”问题外,在“不作为过错”的其他领域,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常常“各不相同、甚至自相矛盾”。{15}应该说,这样一种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状态,集中体现了法国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审慎态度,其实质是“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的衡平。
法国最高法院对于不作为过错的上述态度,既是下述法国学界学术争论的原因,也是其直接反映与结果。
(二)学术争论
法国学界对“不作为过错”适用问题的争论,以著名的1951年“布让尼案(branly) ”为契机。这一案件的案情大致如下:{16}
爱德华·布让尼(edouard branly)是无线电报领域的著名专家,人们公认其对无线电报技术的 {2}我国学者通常所说的"侵权责任",依据传统法国法,应称为"不法责任" (responsabilité délictuelle),而依据学界目前的通说,应称为"非合同责任" ( responsabilité extracontractuelle )。从法国现行民事责任制度体系考虑,"非合同责任"是更为公允的称谓。
{3}就拿破仑民法典编撰者的立法目的来讲,第1382条确立的是故意侵权责任(1'intention),第1383条确立的是过失侵权责任(négligence et imprudenc))。但是,目前法国学界并不区别二者,认为是第1382条确立了"过错侵权责任"。
{4}让·菲利普·勒卫/安德赫·卡斯达勒多:《民法法制史》, dalloz出版社第1版,第915页(histoire du droit civil:jean-philippe lévy, et andré castaldo, dalloz, 1éd, p. 915.)。
{5}让·卡赫伯尼:《债法》,《民法第4卷》,puf出版社第22版,第410页(jean carbonnier:les obligations, droit civ-il, tome 4, puf, 22éd, p. 410.)。
{6}菲利普·布翰:《非合同民事责任》, litec出版社,第174页(philippe brun:responsabilité civile extracontractuelle,litec, p. 174.)。
{7}v. approche c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