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气候变化背景下保险业面临的新挑战和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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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具有极强竞争力。”但是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加剧,极端天气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事件(如海平面上升、洪水灾害等)发生的概率增加,由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越来越多,在新情况下其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业是否依然能够一如既往的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关系到了本文的目的,即:在气候变化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如何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风险以及如何减少这方面的不确定性。应对气候变化重要的战略是适应,ipcc对适应的定义为:生态、社会或经济系统响应现实的或预计的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旨在减轻危害或开发有利机会以调整自身的行为。适应过程是指人类主动地通过调整社会结构和人类行为过程、实施企业,使其业务中断,该中断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当然,政策并不倾向于要求被保险人采取任何的措施进行恢复。事实上,很多政策都会倾向于灾难发生初期(通常会是24小时)不予支付赔款。这样一来,很多被保险人为了确保得到补偿而拖延恢复营业。因此,政府应该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激励机制,以使其在受到损失后快速采取措施恢复,如风险的发生超过24小时,减少其应当领取的补偿,除非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业务的恢复已经比预计的要快。这种“早日完成”的支付方式在一些行业中是屡见不鲜的,很清楚的是,这样的措施对双方都有利。但是,大多数被保险人并没有一套全面的灾害准备和恢复计划,通过减少保费或者更多的有利条件来鼓励被保险人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建造或者修缮旧建筑物是其面对风险是更加稳固,这种方法已经有了成功的例子。 2.政府的监管作用 社会的重要保险都是被政府监管所认可的,法律上承认一个保险公司的失败会给社会造成重要的损害,而大多数商业企业的失败则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locAlhosT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明确因保险公司的失败而造成损失的人,并在法律上对其进行保护是必须的,因为当保险公司失败时,造成的损失返回到被保险人身上,这有违于公平原则。正因为如此,除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外,保险公司通常会被政府所管制。 政府对风险保险的提供进行限制,使保险的提供在保险公司能够支付的能力之内。如可以提供相当规模的储备或出台一项政策来排除那些保险人无法支付的风险,但是这些方法都不是特别有吸引力。就保险公司来说,还必须考虑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预期。《1973年保险法》要求对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2001年该法做了实质性修改,新的审慎监管要求已在2001年1月实施。新保险法的根本目标之一就是保持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广大保单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3.政府作为最后的承保人的作用 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能够造成巨大的损失,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和政府已经在大幅度的分散这种全民风险。但是从整个社会层面上来看,财产仍在遭受损失,并且程度越来越严重,情况越来越糟糕。最需要面临的风险是有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失其增加程度超过了保险业的再分配能力。这也许不会导致保险业的保险业的失败,但面对这样的风险,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退出市场,并拒绝支付超过其支付能力的损失补偿。这就导致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这样的灾难袭击时,政府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因为气候变化的发生而出现的诸多的限制和排除因素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重大的灾难。如果确实出现一个相当难解决的风险,政府可以出面作为最后的承保人吸收或者减少这些损失,因此,在不能应对的灾难来临之前,保险公司和政府进行更加密切的合作共同来应对,以确保保险业在气候变化下依旧能够顺利发挥其社会价值无疑在目前来说是较好的办法。 四、结论 在气候变化的十字路口,保险公司应当被确定其位置以及行为,从而使其发挥影响人们行为的作用。但是这样做是存在一定的障碍的,其一是市场和竞争法规定的原则,使保险公司在一些事项上不能采取一致的行动。如果不通过整个保险市场的力量来解决这些事项,单一的保险公司就会存在以过去为导向的危险,甚至这种过去对当时来说并不是太远。虽然预见和预测是常见的事情,但气候变化及其对保险业未来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一点可以肯定:在气候变化下,保险业正面临着相当大的变化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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