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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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 [2][3]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法学家》2010年第2期。 [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6]参见[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7]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207页。 [8]参见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9]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199页。 [10]参见麻昌华:《论作为义务的配置基础与类型》,《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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