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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相关问题           
试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相关问题

论文摘要 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我国新兴的一种知识产权诉讼类型。本文首先介绍了该类诉讼的由来,然后着重剖析其性质,认为从法理上应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之诉来处理,再就其受理条件和标准进行了分析讨论,最后阐述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并对其前景进行了展望。

论文关键词 不侵权之诉 知识产权 确认之诉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一种新兴的诉讼类型,笔者结合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多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案例,分析我国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法律上的依据及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具体处理问题。

一、问题的由来

很多人都熟悉的“彼得兔”是英国的一位女作家塑造的非常经典的卡通形象,自其出版问世以来,《彼得兔的故事》连年印刷,传遍了全世界。2003年中国社科出版社大力推出了一套“彼得兔”系列彩版图书,遭到该书初版时的出版社——英国的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的投诉和强烈抵制。该公司向我国工商部门提出异议并投诉,认为中国社科出版社在使用“彼得兔系列”此类字样和“彼得兔”的典型卡通插图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来,虽然这套图书在中国的版权已经过期,但在1993年,费德里克·沃恩公司却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将“彼得兔”三个字以及书中大量插图都专门注册成了商标,还特意注册了适用领域包括“图书”类别。
针对费德里克·沃恩公司的投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为扭转沃恩公司的投诉和抵制行为在出版市场上给该套图书带来的不利影响,决定以费德里克·沃恩公司为被告,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出版社并不侵犯被告沃恩公司的商标专用权。LOCALHoST据悉,这是在我国内地发生的首起具有广泛影响的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引起了各方媒体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

所谓确认之诉,在大陆法系被称为确认判决,而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为宣告式判决,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一定的权利或者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予以确认的一种诉讼,其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是确认之诉的最终判决只有法律上的既判力,而没有执行力。参照美国1934年颁布的“联邦确认判决法”中的规定,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若原告只请求法庭确认其某种权利或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则法庭有权只作出确认判决即可,而没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
确认不侵权的诉讼,从法理基础上看,究竟是属于确认之诉,亦或是属于侵权之诉,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存在很大争议。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应该属于侵权之诉,因为法院受理后必须审理原告当事人究竟是否侵犯被告的相关权利;当然,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属于确认之诉,持此观点的部分学者认为,虽然这类案件中确实需要法院审查是否侵犯被告的权利,但问题的重点是对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否存在侵权关系而作出认定,故为确认之诉。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仅仅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种抗辩,不应单独作为一种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类型,侵权之诉在实践当中可以表现为确认之诉,可以是给付之诉,抑或是两者的合并。虽然在实践中更多的表现为给付之诉,但实际上确认之诉已然隐含在其中,因为法院在作出给付判决前,必然首先确认原告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最高法院2004年曾经颁布一个名为《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指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相关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在诸如此类的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案由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统归为侵权类纠纷的一类诉讼。结合现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之诉,其与理论上一般的侵权之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诉的性质不同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理性质为确认之诉,并且是否定的确认之诉,而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一般表现为给付之诉,当然其中暗含了确认之诉的基础。
(二)出发点不同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从知识产权角度提起的诉讼,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发动主体为知识产权义务人,这可以使知识产权义务人主动诉讼的方式来排除不确定状态的干扰,在诉讼中由被动状态转为主动状态。
(三)诉讼目的不同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获得损害赔偿,以维护其应有权利。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行为的合法性,使原告从被告的律师函的潜在威胁中彻底解脱出来,从而能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因为该类判决的结果只有既判力,而没有最终的执行力。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法上的必要性和依据

曾有人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法律依据,并对该类诉讼究竟是否有必要存在提出一些方面的质疑。但笔者观点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作为对知识产权义务人的救济,可以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减少对被控侵权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在当今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的武器,确实会发生在某些情况下被权利人滥用,而在法律上肯定确认不侵权之诉,不仅有利于我们在短时间内尽快确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到底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也可以防止出现权利滥用。因此,笔者认同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确认不侵权的诉讼非常有必要存在,而且对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我国起初并不存在跟确认不侵权之诉有关的明确的法律条文,一直到2002年,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个批复——《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在针对该案件的特别批复中,明确指出,该案件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具体规定。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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