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之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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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标题】exploration of the recognizance on bail applying to the migrants
【内容提要】 外来人员犯罪诉前羁押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高的特点,反映出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其主要原因来自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环境等多个方面。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无罪推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是实现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采取扩大适用范围、放宽担保条件、落实保障措施、强化风险评估、加强保后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切实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
large proportion of temporary custody and light punishment after the arrest applying to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migrants reflects the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the migrants' right of recognizance on bail, main reasons of which include the intention, competence and environment of law enforcement. to safeguard the migrants'right of recognizance on bail may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 the principles of innocence presumption and equality, and realizing the system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reducing the proceeding costs. the migrants' right of recognizance on bail shall be guaranteed by several measures such as expand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broadening the condition of bail, carrying out relevant steps, strengthening risk evaluation, enhancing the surveillance, and establishing the long term mechanism.
【关 键 词】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权利保障/实证研究
migrant/recognizance on bail/right safeguard/experimental study
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是近年来法学专家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lOcALHOst为破解这一难题,实务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本文就是基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证分析,希望能为研究如何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提供参考。 一、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张家港市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2007年,该市户籍人口86万,而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员已超过60万。外来人员在对该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2005年至2007年,该市刑事犯罪总人数为4870人,其中外来人员3671人,占75.4%。与犯罪的本地人相比,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外来人员呈现出“两高”的特点: 一是诉前羁押率高。2005年至2007年,公安机关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羁押率高达90.5%,其中外省籍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为93%,江苏籍外来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为86.5%,而本地籍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仅为56.2%。 二是捕后判轻刑率高。三年来,被羁押的3323名外来人员最终有2008名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轻刑,占总数的60%,其中231人适用缓刑。 对大部分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并不严重的外来人员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增加了羁押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与公正高效的诉讼价值追求和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都不相符。 表1、表2是2005年至2007年的数据,在此期间,张家港市检察院已经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在2005年以前,外来人员犯罪诉前羁押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高的特点更为突出,反映出外来人员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一部分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那么,导致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从执法人员自身层面看,有两个原因: 一是执法理念保守。取保候审不仅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免受羁押的合法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理念保守,片面强调逮捕的侦查保障功能,忽视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有的甚至把逮捕作为刑罚手段,认为只要涉嫌犯罪就要捕人,捕人才能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这种“以捕代侦”、“构罪即捕”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二是执法能力不强。《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关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第60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实践中,是否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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