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市民社会长期以来被一些政治学者加以论述,其论述主要从社会契约角度出发。随着法律思想的普及,人们更多地从法学角度来解读市民社会,这一角度更多的是从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出发。本文首先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进行简要梳理,在此基础上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思想 市民社会 社会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84-01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解读 据相关考证,市民社会的首次提出见诸于亚里士多德的名著——《政治学》,该书将市民社会解释为是一种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到了古罗马时期,政治学家西塞罗通过区分野蛮社会,其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文明的,具有某种规范的社会形态。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了17世纪至18世纪,政治思想家洛克将这种规则发展为社会契约,其认为市民社会是群体间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约定人与人或群体间的关系和行为的总和。到了近代,在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下,市民社会与个人私利有了千丝万缕的关系。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通常代表着资本家或地主阶级的私人利益。另外,马克思则侧重从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来解释市民社会,他认为市民社会发展于生产和交换过程中,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产生的社会形态。到了20世纪,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群体四个方面来解释市民社会。哲学家哈贝马斯则将市民社会同国家独立起来,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私利领域。此外,美国政治学家亨特和阿拉托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经济、政治独立起来,强调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有机群体,从而从国家政治机体中解放出来。 总之,从古至今,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的解读并没有专门从法律规制,尤其是民法角度来谈市民社会的概念,也确是一大缺憾。然而,尽管如此,客观上市民社会本身形态却体现出了与民法相联系的相关特征。 (二)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第一,市民社会的基础是自由,平等,市民安全能得以保障。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在立宪过程中都持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受侵犯”的信念。这种个人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实际是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包括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自由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