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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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与此同时,市民间通过财富进行的物质交换发展又要求市民之间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否则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可能危及市民社会的稳定,因此平等作为市民实现自身财产自由的条件和方式统一也是市民社会的基础。另外一方面,市民拥有财富,如何得以保证其财富神圣不受侵犯,其个人安全必须要得到保障,安全保障是市民社会的一种需求,同时也是市民社会的最高价值。 第二,市民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在西方有关市民社会的理论中,有关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洛克和黑格尔两种观点。洛克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市民社会可以独立于国家自行通过形成契约的形式进行管理。黑格尔则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两者不能等同,市民社会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形态,这要求国家进行管理。洛克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证都有其科学性和局限性,洛克夸大了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对契约的遵循,而黑格尔则完全忽视了市民社会中的自律。实际上市民社会是国家存在基础,而国家则是以一种规范的形式体现出市民社会,两者在法律的基础上互动,共同协调稳定健康的社会有机体。从私法与公法的角度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则更为明朗,而在本文中则侧重对民法与市民社会中相互关系加以分析。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一)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 民法的相关理念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土壤。市民社会其本身的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尤其是洛克论述的市民社会,以契约的形式来管理社会,实际上就是民法理念中的权利本位和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民法理念中强调的权利本位是民法主体能充分设立相应的权利,同时能以法律的形式对权利加以保障。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民法中体现尤为突出,实际上这来源于市民社会中对市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这种相关规定很多时候都是针对市民的财产自由和人身安全保障来设置的,从中可以看出民法汲取着市民社会土壤中的营养成分。另外,从私法自治角度来看,这种民法理念同样来自于市民社会中的契约形态,要求市民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得以自我协调相关事务或纠纷。私法自治继承了契约形态又以法的形式对契约加以完善和超越,其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解决。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上文提到,市民社会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可见,在古希腊时期市民社会就有了最初的雏形,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得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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