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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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经过上千年的发展,市民社会逐渐融入了市场经济等形态的发展。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市民以自身私人在财产和人身上的自由为根本,以物质交换为纽带,构成一幅市民社会的画面。然而这一画面的自然和谐需要民法来维持。市民社会在本质上体现为市民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平等、自由和公平的契约要求。随着法律的发展,即权利本位和私法自治的概念广为被人接受,这种要求逐渐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便是民法的最初形态,同时也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的土壤滋生了民法,同样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民法的发展也推动着市民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市民间的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应丰富起来,在对利益关系不断优化的过程中,使得民法不断系统化和科学化,从而造成了市民社会逐渐与国家政治形态分离。在这一分离过程中,市民便更多地要求权利与义务的保护,民法在此基础上得以发展,同时推动着市民社会的发展。 (三)民法保障着市民社会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还体现在民法保障着市民社会,这种关系被国内外法学家所认同。例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就明确表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民法的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市民个人独立人格的保障。在西方社会思潮大变革时期,就有相关学者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等保障私人独立人格的理念。而这种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各国司法系统的完善使得上升为一种法律形式,于是民法成了个人独立人格的保障法。其二是保障市民的个人财产。上文提到现代民法本身产生于社会契约的雏形,在资本主义社会得以发展,而资本主义社会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于是民法便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私人财产的保护法。实际上,在罗马法中相应的民法就有了对物权和债权的相关规定。总之,民法通过具体的各项人格权制度的构建保障了市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从而维护了市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论文联盟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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