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和资金流一一对应,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二)国家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驱动委托方收汇。2001年以前由于审批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定得较高,因此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自营生产型企业寥寥无几,因此代理出口业务成为主流,而作为没有进出口权经营权的委托方核算的只是内贸卖出价,并未研究国际市场行情,因此代理方收汇顺理成章。近两年国家逐步降低对进出口经营权审批标准,目前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因此大量生产型企业及个体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这就意味过去的委托方要自己走出国门,寻找贸易伙伴自己做出口,但这些新获出口经营权企业由于没有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不熟悉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还要委托出口,而委托出口不能直接收汇又将影响下一年度申请许可证、出口配额规模以及享受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的优惠政策。
(三)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最终将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国家各经济管理部门都应围绕鼓励出口、减少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调整政策。
(四)对出口项下的外汇监管目的是保证货物出口后及时、足额收汇,委托方收汇同样保证了国家外汇不受损失,因而不应以谁收汇作为监管对象,应加大监管力度,以便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五)2004年外汇局推出了新的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该系统的使用不仅能堵塞假收汇,并且增加了处理出口与收汇不一至的功能,因此从技术上为允许委托方收汇提供了可能。
三、允许委托方收汇,银行、外汇局的操作建议
(一)委托方收汇,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要在其上注明委托方提供的代理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
(二)对于同城出口代理业务,代理方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外汇局除了按有关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单据真实性外,还应审核代理协议中的委托方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委托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是否与代理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一致,一致才能办理过户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对于异地出口代理业务,委托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代理方出口的单据,外汇局应按上述同城出口代理业务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背面上注明代理方名称、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章,并做登记及过户手续。代理方所在地外汇局在为代理方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除了按上述同城出口代理业务进行审核外,还要与委托方所在地外汇局核对委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这样才能保证出口代理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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