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的受理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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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内容,使承包经营权产生法律上的意义。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他物权,即对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于土地这一财产的特殊属性,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规定了特殊的管辖方式。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土地权属争议属行政管辖,而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 第三、承包土地的调整只能由发包方按照一定程序而为,是法律授予发包方(本案中的合作社)的一定权利。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无论是最初的承包还是承包期中出现的调整,作为发包方均应依照一定程序而为,如召开社员大会,处理决议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显然,土地承包权的调整,不是由发包方或承包经营户自行决定得了的,也非完全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产生。其取得和变更,都具有行政调整的性质。综上所述,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纠纷,无论从承包经营权产生的根源还是实现的程序而言,均决定了这类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显然,前述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的审理程序。既然此类纠纷性质属行政诉讼,故应依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查事项。(1)、主体资格。原告是否属被告合法村(社)民。(2)、被告调整的土地是否属调整的范围予以合法性审查。(3)、被告调整土地的决议在程序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4)、对被告作出的土地调整决议在实体内容上予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在此需指出的是,对于承包土地的调整,法律只是作出相应原则性规定,即应当“调整”。但对于如何调整,怎样调整,却并未有具体、详尽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很大程度上是遵循各地的“乡规民约”操作,而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在实际审查中应区别对待、按实处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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