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中立超脱与司法官员的“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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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看法,是否为审判所必需因而属于司法工作范畴?或者属于法官法规定的“开展法制宣传”范畴?换言之,李法官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个人行为?论者未详细披露,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应当明确的:可以放弃的行为即不属职责。而司法中对个案的处理,是法官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既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责任,法官不能放弃职守;法官对法制的宣传活动,并非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法官法规定应当对法官进行奖励的一个因素,因而法官是否进行法制宣传,除非所在法院指令而为,否则法官个人可自行选择。如果进行这项活动,则应注意尊重法律原意和法定事实。如果法官曲解法律精神或者撇开法定事实(如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公开媒体正式报道的事实等),而公开发表针对特定公民的言论,则法官个人应当自负文责(自负文责并不是说法官一定要负法律责任,一些言论也许通过进一步的讨论或者进行某种澄清,即可消除误会或挽回某种始料不及的影响)。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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