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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意见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意见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大家好!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200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意见,提交给与会代表,供大家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

自从上市以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对我公司财务报告编制没有重大影响。财政部新制定或修订的准则以及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与中国石油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为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字[1998]14号)进行了修订。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与原准则相比,新修订的准则改变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与股利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准则将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视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作为流动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新修订的准则对该事项不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股利处理方法的改变对我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结构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按照新修订准则,中国准则下对股利的处理方法与国际准则下的处理方法基本一致,减少了报表转换调整事项,但仍存在的细微差异是,中国准则下需要将该类股利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下单独进行列示,国际准则下只是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lOcalhOST

(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针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于2002年10月9日和2003年3月17日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文件,做出了明确解答,在我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需要关注的是:

1、因更新改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原则

地区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应严格区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界限,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二是各地区公司不要随意改变经更新改造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这在去年的决算会上已经明确。

2、无形资产摊销日期的确定原则以及价值摊销的核算方法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当月不再摊销。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一规定与固定资产开始、停止计提折旧的时间点不同;二是购置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产品等,必须在取得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规定年限摊销,而不是投入使用时再摊销。

自用的无形资产,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出租的无形资产(即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摊销价值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3、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地区公司对与存续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地区公司与存续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应收其他企业的应收款项一样, 应在充分协商并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按照个别确认法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股份公司规定的程序确认、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4、股权转让收益的时间确认

地区公司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地区公司为标志。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地区公司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因此,地区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事宜应严格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地区公司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的会计处理方法

地区公司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借方差额,与原规定相同,即按规定的期限摊销,减少当期投资收益;(2)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贷方差额,要求直接将全部差额一次性记入资本公积,即直接增加权益,不再确认投资收益。请大家注意,新规定与原规定完全不同,原规定是通过分期摊销增加当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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