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
|
|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
上一个论文: 2007年元旦祝词 下一个论文: “满意在基层,争做好公仆”活动方案
|
|
|
看了《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资格探析 [法律论文]试析新刑诉法对案件管理工作的影响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构建 [法律论文]简析制约检察技术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保障 [法律论文]试论对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 [法律论文]试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型城市化发展”之我见 [法律论文]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影响和应对 [法律论文]试析当前检察院办公室的工作现状及应对思路 [法律论文]试析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