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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