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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           
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
论文关健词:《正义论》 政治正义 重叠共识 民主社会
  论文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义取代自由,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话语。《正义论》也招致了众多的质疑和非议。“重叠共识”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发展,探究了民主社会中政治正义的实现途径。
  《正义论》是罗尔斯的一部划时代的巨著。它的问世,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从象牙塔里的语词分析转向了社会现实。伦理学不再是学者们的低吟浅唱,而是关注生活,关注纷繁复杂的道德困境,特别是指向了制度—每个社会成员须臾不可离开的庞然大物。《正义论》探讨的问题如此深刻,以致它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众多争议。罗尔斯虚心听取各种意见,修正了自己的正义论。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择出与确证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罗尔斯开宗明义,指出了正义对于社会制度的重要性。他心目中的价值理想是西方根深蒂固的“自由、平等、博爱”。他认为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运行的首要基础,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为了使自己的正义观有一个合理的学理基础,罗尔斯将复杂的选择前提加以简化,给出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理性人”等理论设定,以便确保选择者不受已经存在的社会差别的影响。在罗尔斯那里,选择正义原则的人只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人、自由人。在具体的比较、选择的过程中,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原则,即选择那种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也是最好结果的对象。最后,罗尔斯又联系与终极性条件相关的承诺程度,即各方是否能够在原则所规定的最坏情况下仍然尊重它们,从而使两个正义原则公开地肯定所有人的自尊、自爱、自信,保证了人们的自我价值感,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经过以上的精心构思和比较分析,罗尔斯逐步展开了他的理论体系,同时也阐明了原初状态中自由、平等、理性的各方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基础的充分理由。但罗尔斯对这种推演并不满足,“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推衍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使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P]接着,罗尔斯考察了两个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制度,是否符合人们中间普遍信仰的正义判断,它们是怎样根植于人类思想感情之中,并联系人们的价值追求、合理生活计划等问题反复论证了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至此,罗尔斯在论证严密的体系中完成了正义原则的择出与确证。
    二、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洁难
    《正义论》试图揭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表现出深刻的思辨性。罗尔斯的努力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他也引来了许多争议。关于《正义论》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如下几点:
    1.平等原则。王海明认为,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理论的一大退步:“因为罗尔斯之前平等理论的最大功勋与其说是确立极为简单的完全平等原则,不如说是在差别、不平等的权力分配之中,确立比例平等原则:它的现象是差别、不平等;而其实质则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即比例平等。然而,罗尔斯却从比例平等的政治卓见退至差别、不平等的皮相之见,致使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两个平等原则退化而一为平等原则,一为差别原则,这恐怕就是罗尔斯为什么背离两个原则历来被命名为平等原则的传统而称其为正义原则的缘故。’,la]同时,王海明还批评罗尔斯未能说清平等分配与不平等分配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2.原初状态。陈伯礼、戴桂斌等学者认为,罗尔斯所假设的“原初状态”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假设状态,他由此推导出来的理论就缺乏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真实的基础,他的这种假设存在着解决问题的虚幻性。
  3.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姚大志和郭玉芳认为,罗尔斯试图把自由与平等融为一体。但是,由于他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并未超出西方自由民主传统的个人主义事业,而个人主义的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租冲突,因此,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调和是不成功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没有解决自由和平等的悖论。
    4.差别原则。盛庆徕指出:“就差别原则而论,我认为它不足以胜任公平分配之准则。第一,它不是一个良好的最大化原则,因为当事物状态的机率为已知时,期望效用理论能给出一个更好的最大化原则。第二,因为它的不合理,差别原则并未被普遍接受。第三,即使差别原则被接受为基本准则,它也不会对社会起很大的作用,因为差别原则的条件很容易被任何资本主义社会所满足,它无助于改进资本主义社会之不良分配。’,也就是说,在一部分学者看来,作为正义论支柱之一的差别原则似乎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从上述质疑可以看出,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主要源于《正义论》的思辨性所产生的模糊和虚幻性的特征。
    三、重.共识的提出及意义
    罗尔斯吸取了各方的批评意见,对正义理论,特别是政治正义观念做了一定的修正,主要表现为“重叠共识”理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我们希望这一政治观念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印对“政治正义”达成“重叠共识”,既为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平找到了新途径,也肯定了运用宽容原则对待公民在非公共领域和合理性选择与信仰的自由权利。

    “重叠共识”不是一种完备性的综合学说,也不是支配各种学说多元存在的形而上存在。“重叠”的合法性,它不是来自理论的论证,而是来自社会成员的广泛承认。“重叠”作为合理性的存在,具有三层含义:其一是肯定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合理性多元共存;其二是各种不相容却合理的多元化完备性学说肯定政治正义存在的必要;其三是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公民需要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统一。“共识”作为理性的存在体现了两种意义:一方面是政治正义规导着秩序良好社会的存在,另一方面正义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政治要求,“重叠”与“共识”的结合构成了政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公民是“重叠共识”的主题。在民主政治理念中,公共认可的规则取代了中心权威,并以政治公民的互惠性合作来保障彼此间的平等。同时,合理性的善观念肯定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统一,实现了政治公民自由平等的理想。合理自律是理性与合理的统一,更多地体现出政治而非人为的特点,它赋予并肯定各派别充分具体的特殊目的,以便让他们通过合理的慎思产生明确的结果。充分自律更多地体现出政治的而非伦理的特点,要求公民按政治正义行事,以便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
    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相比,政治正义显得更具现实性。然而,它也依赖于一个赘序良好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公民的共知、共信与共行体现着对正义观念的共享。但这只能是一种必要的理论假设,当我们从理论回到实践时,秩序良好的社会假定的种种追求在面对形而上理想和形而下利益时,都有可能使政治社会的稳定性产生动摇,甚至因不同的理想和利益而难以达成共识。
    政治正义的实现依赖于“重叠共识”,其目标指向公共的善。“重叠共识”意味着一种政治合法性,意味着不相容的综合性学说对政治正义观念的认可,而由此形成的民众对正义原则的支持则是一切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从罗尔斯的论述来看,“重叠共识”使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真理性,并倡导一种宽容精神。罗尔斯认为,政治正义无须真理概念。因为按照真理观念,无论如何都要决定出一种学说的是与非,而政治自由主义所考虑的是各种对立的、不相容的对立性学说如何共存于一个社会的现实政治问题,所以仅仅坚持一种中立的立场,指出这种理性判断是从某个综合道德学说的观点出发,并通过“重叠共识”指向政治正义就足矣。由于现代民主社会的统一无法建立在完全相同的价值观之上,一个社会必须有宽容精神容忍不同的价值观。有鉴于此,我们所寻求的“共识”只能是有限政治领域内对政治正义原则的“重叠共识”。因此,处理好学说之间、主体之间的关系,从一种“主体间性”的视角平衡各种合理性的存在,成为民主社会实现稳定与统一的内在要求。
    罗尔斯是一位真诚地思考人类命运的伟大思想家。他以自己的正义理论唤醒了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道德和理性的思考。他并没有因《正义论》来的世界性声誉而满足,而是不断地思索。他阐述的“重叠共识”理论,为如何解决现代民主社会的稳定和统一这一核心难题提出了开创性的解决途径。如果说“原初状态”、“无知之幕”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乌托邦,那么“重叠共识”形成的政治正义观则使我们实现了从理性王国向现实生活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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