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免费范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           
论区域发展权与法理念的更新

关键词: 区域企业以本市名称注册产品,这里就涉及行政权的合法划分问题,即同一级别且不互为隶属的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决定是否得予承认的问题。如果得予承认,那么这是否构成对中央统一行政权的改变抑或补充?其法律根据何在?另外,省际或市际之间联席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立法的性质?如果是,创制权何在?其行为是否具有上位法的授权?是否会对我国当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造成冲击和影响?这些都是亟待法理学做出解答与回应之处。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武汉“8+1”城市圈作为国家“两型社会”(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构建的试点区域,整合武汉市与周边八个城市的资源以促进中部崛起,一度成为热门的话题。人们提出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创制机制,由这九个城市共同起草、共同讨论、共同通过、在该城市圈内一体实施。其实在这些城市中,只有武汉市才具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其他八个城市无此权力。既然如此,法定的提案权、通过权与颁布权以及解释与实施监督权就只能由武汉市一个城市行使。这就遇到三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立法的民意基础与代表性是否覆盖全部城市圈?二是一个城市通过的立法对无立法权的其他城市发生效力的权力渊源、法律依据与具体方式何在?授权?认可?还是批准?三是这一做法与我国的单一制的宪政体制以及其衍生的下位法律制度尤其是立法体制的逻辑关联性是什么?立法创新是一项关乎全局的重大制度创新,不可墨守成规,亦应当符合基本的法理与法则。

      三、法理学的回应与应对
      第一,在价值上,奉行人本法律观为根本指导思想。当下的区域发展是在不同区域的发展状况不和谐这一宏观背景下的伟大社会实践,以人为本则是和谐发展的本质与内核。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应用并体现于法治领域,外化为人本法律观的法治理念,[9] 法治视野下的区域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本法律观为根本指导思想。
      区域发展的法治建设必须奉行“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以实现、维护和发展区域内全体主体的共同利益为价值追求,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促进人在心性、灵性和智性上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格,保障人权,弘扬人文精神。因此,从表面上看,区域发展似乎是如何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试析走城镇化道路促进区域经
    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会
    区域城市节水决策的探讨
    影响我国制造业区域间转移的
    跨海通道建设对环渤海区域发
    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与产业
    浅谈民族传统体育对促进区域
    公共财政体制;民族区域自治
    长白山区域生态旅游规划的思
    试论区域经济开发的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