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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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准则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账务处理如下: 1、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同时,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2、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将未担保余值恢复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编辑:www.ybask.Com 。
(五)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融资收入” (六)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三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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