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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如何运用证据公诉当前受贿犯罪           
简析如何运用证据公诉当前受贿犯罪
有所图,所以双方的言词很容易受到感情的驱动发生变化,特别是行贿人的证言。案发后,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不同阶段,受贿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的制约内容发生变化,甚至截然相反。

  二、应当发挥的证据作用

  针对受贿罪证据方面所体现的上述证据特征,审查受贿案件中应当加强除直接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收集,并且发挥和加强其他证据的应有作用。
  (一)充分发挥受贿人在庭前供述的证据作用
  在大多数案件中,对犯罪的认定必须有大量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和若干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各个种类证据相互印证,而被告人的供述一般不影响案件的认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说明不能轻信口供。也正由于此,目前学术界正在呼吁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提倡零口供,但是笔者认为贿赂案件中,物证、书证难以收集,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七种证据种类之一,并且赋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告人辩解同等的证据地位,这表明被告人庭前供述具有直接证据作用(即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间接证据作用(即可以作为弹劾证据使用),只要“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这就表明充分利用受贿人庭前供述证据作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对于受贿人在庭审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应当作为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的重要证据加以运用。
  (二)充分加强“一对一”情形下的补强证据的应用
  针对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公诉阶段应当做好对一对一证据模式下的补强证据的应用。
  首先,保障被告人在庭审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确保被告人在庭审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出于被告人的自由意志。目前司法机关实施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强化了讯问内容的有效性。
  其次,大力加强辅助证据材料,确保被告人庭前供述的真实性。如目前司法机关在庭前制作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笔录时,同步制作视听资料,从而保证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美国,被告人在关押状态下向公诉方所作的有罪陈述将引发自愿性、米兰达及自我归罪的问题,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来考虑是否接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视听资料则可以确切展示被告人庭前所作有罪供述的真实状态。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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