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如何运用证据公诉当前受贿犯罪 |
|
|
在庭审前,公诉人应当调取对被告人制作庭前供述的侦查人员的证言,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佐证。
(三)充分利用“一对一”情形下的证据的弹劾作用 按照证据法理论,言词证据前后的一致性是言词证据真实可靠的保证,对于同一事实言词证据内容不同或者根本自相矛盾,根据逻辑规则,这些矛盾的言词证据绝对不可能同是事实。被告人庭审辩解表现为口头言词,被告人庭前供述表现为书面言词,那么用被告人庭前供述来质疑其庭审辩解,是查证被告人庭审供述真实与否的有利方式,这一质证方法已经被世界主要国家采纳,即被告人庭前供述可以作为质疑证据(亦称弹劾证据)使用。 (四)充分加强“一对一”情形下的间接证据的应用 在受贿案件中,间接证据主要有二种类型:一种是由于受贿本身引起的间接证据。如受贿后赃款的去向,存入银行则有存折书证,送给他人则有证人证言,购买物品则有物证等;在如能够证明受贿人在受贿期间具有能够为行贿人谋求利益的职务便利的证据,以及受贿行为发生后行贿人获取到利益的证据。这些能够反映受贿人有受贿事实的部分痕迹、现象、行为均可以间接证实受贿人的受贿行为。一种是受贿人在反侦查、反诉讼活动中保留出来的能够证实其受贿行为的新证据,即再生证据。由于案发后出现再生证据。再生证据主要来源于案发后受贿人通过电话、书信、口信等形式寻找到行贿人,乞求行贿人帮助逃脱法律制裁、行贿人和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将受贿财物退回给行贿人或者转移受贿财物的行为。这些证实案发后受贿人的反诉讼行为均如果加以有效使用,则可以大大制服受贿人的翻供行为,从而证实其受贿行为存在的证实性。 三、应当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确立贿赂推定规则 英国早在1916年就在《防止贿赂法》中规定贿赂推定原则,该法第2条规定:“以受贿罪被起诉之人当被证明在王室,或者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供职时的任何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是来自与公共机构签订合同的人员,或其代理人所交付或者给予时,该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应当被认为是上述法律所说的作为诱导或者回报而贿赂地支付、给予或者接受。但反证被证实的除外。”世界其他各国也针对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这给查处受贿罪带来很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对该类案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试析如何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 下一个论文: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