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免费范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
未履行的债务,其效果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即自解除时起消灭;已经履行的债务效果与间接效果说相同,即原债务不消灭而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此说为德学者E.Wolf所创,现已为德国通说。根据该说,解除权之目的,除了使解除权人自合同的约束中解脱之外,还使对方负有返还已为给付的义务。即解除效果的根据为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后,原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双方就已为给付建立起返还义务,债的内容因解除而变更为“清算关系”。
  (二)恢复原状义务性质
  直接效果说为目前的主流学说,但根据该说对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根据该说,台湾学界首先认为恢复原状义务为一种债权,但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法律规定之特殊义务”两种认识。首先,恢复原状义务应为债权性质。“契约解除只能生债权之效力,而不能生物权之效力。”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前提下,恢复原状产生如下效力内容:其一,在当事人间仅发生债之关系,当事人间的物权契约不因解除而失其效力;其二,契约之解除,只能发生原状回复请求权,而不能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其三,当事人间之物权,如于契约解除前业已变动,当事人仅得基于回复原状请求返还,不得径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返还。这样首先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其次这也是台湾民法承认物权行为有独立性及无因性之故。在日本,恢复原状被认为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消灭,债权人即欠缺保留受领给付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学者郑玉波也认为,契约解除后,产生回复原状义务的原因是所受领的给付已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点与不当得利并没有实质的差别。但此种“不当得利”又有其特殊性:首先,此项不当得利之范围系自“给付者”立场着眼,与一般不当得利制度系自“受益者”立场观察,其重点在于返还所受利益者有所不同;其次,对于一般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规定,并不适用与此种返还义务。回复原状中的返还义务范围并不是“现存利益的返还”,而应是“全面返还”,因为此种返还义务并不是单纯地以不当得利为基础。史尚宽先生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应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请求权,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不当得利制度以使受益返还不当利益为目的;原状回复义务以回复给付之原状为目的;第二,不当得利以所得利益或者现存利益为依据确定返还义务范围,原状回复义务不问相对人是否因给付受有利益,只以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试论江西省抚州市农村学前教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
    试论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探
    试论江西省抚州市农村学前教
    试论如何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
    试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
    试论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
    试论大学生“知识扶农”的渠
    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
    试论检察机关民事调查取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