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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试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诉的其他特性,仍不构成海事债权人索赔诉讼的反诉。
  综合以上三点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满足诉的标的要件。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中是否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依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没有理由请求就不能实现。一般包括两类:一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申请人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并没有拒绝赔偿,只是限制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申请人仍然存在债权关系,并没有变更或消灭;二是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提出的对超出限额的债权享有加以限制的权利,不存在瘦侵害的权利。另外责任人提出限制申请等于是承认了与债权人的债权关系,显然对该债权关系没有发生争议。
  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理由要件。
  综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具备诉的三要件不构成独立的诉。

  (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是否符合诉的双重内涵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规定在我国的《海商法》内的,我国《海商法》毫无疑问属于实体法,把责任限制放在该法中予以规定这本身就表明立法者把它作为责任人的一种特殊权利或作为一种特殊赔偿制度予以规范。这时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是被作为一种特殊的补偿制度,不是实体意义上的诉中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不存在为保护民事权益和民事纠纷而提起的请求,因此不构成实体意义上的诉。

  2.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程序意义上的诉
  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属于程序性问题,结合《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规定,责任人在索赔人提出索赔诉讼程序启动前,就主动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赔偿限制申请,并援用责任限制权利,或者在债权人的索赔诉讼中为保护其有限赔偿额的权益提出赔偿责任限制请求,这时责任人援引责任限制权利是作为在债权人启动索赔诉讼程序后,作为被告这种身份在法定答辩期间或庭审辩论中作为抗辩理由的抗辩权才提出,而不是向法院请求诉讼,自然就不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因此不构成程序意义上的诉。
  因此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符合诉的双重内涵,不满足起诉的条件不宜作为独立的诉处理。

  二、不同角度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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