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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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今后政府应将实现受教育权平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六)政府与学校的权力界限 《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32条到第38条对学校的自主权作出了规定,但权力行使的界限,即限制性条件不明确,如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而实施的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受法律保留的限制没有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由学校内部规定剥夺、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由教育部的行政规定来确定剥夺学生主体资格的理由,立法层次也偏低。有学者建议:在《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范围中增加“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重要权利”,把受教育权纳入到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政府规章和学校规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受教育权事项进行具体化,自行创设新的条件种类来限制和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均属无效。 综上所述,经过30年的不懈探索,我国受教育权理论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与教育法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是分不开的,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制度供给缺位造成的,比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需要有几级政府分担经费作为制度保证,还有赖于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城市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收费,其根本原因是优质教育的供求矛盾造成的;我国的教育目的与应试教育体制之间矛盾;素质教育与大班制教学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在明确教育目的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教育投入和教育资源,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选择制度供给和制度建设的最佳路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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