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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计           
试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计

  论文摘要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诉法针对司法实务中超期羁押以及羁押使用泛滥所做出的应对措施,这项措施是否能够实现设计的初衷,是否能够改变司法实务中的诟病,还有依赖于具体施行的制度设计,关键问题一是权力分配,二是权力运行监督。

  论文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 权力分配 监督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正是为了解决司法实务中未决羁押滥用所导致的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羁押,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合理设计,即做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国家强制权的违法侵害,也要防止不因过分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忽视了普遍人权,导致否定或弱化羁押制度,甚至放纵犯罪情况的出现。尽管新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但就制度的具体设计并没有详尽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如何设计使用未决羁押,取决于如何权衡有效追诉犯罪和节制国家权力的利益,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未决羁押的使用应当遵循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保证未决羁押适用的必要性和合目的性。在司法实务中,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实现最终是依赖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这项权力的合法正当的运行,所以权力分配和权力运行监督在羁押必要性制度的设计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的权力配置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不适宜交由监所部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就具体由哪个业务部门来施行并没有规定。wwW.ybaSK.COm有观点认为监所检察部门本身具有对监管活动监督的权力且常驻看守所,有着职能上和空间上的优势,同时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未接触案件具有中立性,可以完整的对案件进行评估,有着客观中立的优势,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该交予监所部门来具体施行,这样可以更客观完全的对被羁押者的羁押必要性进行考察,以实现羁押必要性制度建立的目的。
  首先笔者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监所部门对监管活动的监督权,但是其主要任务是对被羁押者的表现、思想状况的跟踪以及执行机关执行情况的监督,而这些并不与羁押必要性等同,这只是羁押必要性所包含的一部分需要考虑的因素,实际上后者确定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远远大于前者的,如若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交由监所部门处理,有擅自扩大监所部门权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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