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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的政府职能缺位问题研究           
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的政府职能缺位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多渠道 教育 投资机制的建立已有一段时间。然而,在运行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究其根本,在于政府的职能缺位。鉴于此,政府应对缺位行为有充分的认识,树立主体意识、丰富完善投资制度、建立相关的引导和约束机制,履行应尽的职责。
  关键词:政府缺位;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引导;约束
  
  教育投资机制是指在筹措、投入和管理教育资源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主要由投资主体、资金的吸纳机制和投资的动力机制等要素构成。1995年,“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写入了教育法,经过十几年的 发展 和完善,多渠道的教育投资机制结构基本形成,然而,在运营中却出现了诸如教育投资总数不足、投资比例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表面上看,这些似乎是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不完善引起的,实质上是由于机制的制定、执行、监管者——政府的职能缺位造成的。
  
  一、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
  
  1.政府作为教育投资主体的职能缺位
  教育投资不同于一般的 经济 投资,其投资方向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对未来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性。因此,政府在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作为投资主体是必然也是必须的。1995年,政府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当年GDP总量4%的目标写入了教育法。然而,现实的情况却颇显尴尬,1996—2006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分别只有2.50%、2.55%、2.64%、2.84%、2.90%、3.19%、3.32%、3.28%、2.79%、2.82%、3.01%,对既定目标执行的遥遥无期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法人必先法己”,政府自己制定的目标尚没有完成,又如何在教育投资中体现其主体作用?又如何能以主体的身份体现其带头作用?
  2.政府在教育资金筹措多渠道上的职能缺位
  (1)对多渠道教育资金筹措的引导有所欠缺
  随着多渠道教育投资体制的建立,政府的财政性教育经费由1996年的22623393.5万元逐年增加到2006年的84188390.5万元,但政府投资占经费总额的比例却逐年下降,由1996年的73.9%下降至2005年的61.3%,10年间降幅达到12.6个百分点。可见政府逐渐在为其它资金来源腾出投资空间,为实现多渠道教育投资的目的而努力。实际上,我国社会居民储蓄率从1978年的210亿元到2007年175700亿元,拥有教育投资的能力,但由于教育投资渠道不畅,庞大的闲置社会资金无处投资,造成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极大浪费。
  (2)现行 法律 制度不利于多渠道教育投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调动政府外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以税法为例, 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 计算 扣除,教育费附加是在增殖税、营业税、消费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提取,如此小的比例对教育投资需求而言微乎其微。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尚不完善,无法准确核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外收入,从而造成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的实际收入不相匹配。另外,当前我国多渠道教育投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投资主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其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如对遗产税征收和捐赠的优惠,远不及国外对遗产征收超额累进税、对捐赠施行抵税政策等对教育投资的促进效果明显,还没有充分调动起居民对教育投资捐赠的热情。
  3.政府在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有效运营上的职能缺位
  在各级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教育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投资数字不透明的问题已经屡次被代表们提起。目前,我国对教育投资的流向只有大的框架,而没有具体的明细,人大和政协在审议国家预算和决算时,一般只能审议到预算的类级,很少能够审议到教育经费决算的数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高校的成本结构中,存在投资“重物不重人”、“重官不重学”的失调现象。在高校的开支标准中,教学和科研人员的支出往往受到诸多限制,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却“畅通无阻”,甚至出现了山东聊城大学8000万修一个校门的现象。与不断上涨的物价相比,教师工资却长期得不到提高,作为重要科研力量的研究生的津贴也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在高校内部,行政后勤人员与一线教学、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没有明显的差距,甚至出现倒挂。1999年,在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平均只有48.3%。同时,受内部行政与干部人事制度的影响,也造成了高校政务繁杂和人浮于事,行政后勤人员的成本长期居高不下。

  二、对政府在多渠道 教育 投资机制中出现职能缺位的认识
  
  1.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造成的引导缺位
  根据需求供给理论,要满足需求的缺口,供给方需要有供给能力与供给意愿。我国正是政府在作为主体供给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才采用了多渠道的教育投资机制的,而国外发达国家的教育投资的成功经验亦证明这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在供给能力存在的情况下(包括供给潜力),需求能否满足,关键就在于供给方的意愿。对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来说,关键就是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政府的投资意愿,而政府的教育投资意愿的最直接表现就是政令的施行。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政府作为教育结果的最大受益方,理应明确自己在教育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发挥表率作用,做到令行禁止,才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2.政府对多渠道投资的引导欠缺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教育投资机制中缺乏的与其说是资本,不如说是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机制。政府在教育投资中应转变意识,不要以为主体就是全部,主体只是一个引导和导向的作用,要充分调动其他投资方的积极性,防止政府大包大揽而造成教育投资市场的“挤出效应”,而破坏整个机制的良性运营。
  资本都是逐利的,在考虑资本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之后,资本会自动流向更有利的方向。比如,正常的股市市盈率约在15-20倍之间,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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