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渠道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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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整个中间商层面的现状是:产地中间商、市场批发商、市场中间商为数众多充斥市场,成分复杂,大多数完全缺乏现代企业的营销管理,对上不关心农产品的质量,对下不关心消费市场需求信息的反馈,使得农产品质量和资源配置失去市场控制。从零售商方面来看,分散化的零售点是符合消费者便利购买农产品的实际情况的,关键是如何解决零售终端的分散与经营规模化、服务规范化的问题。 (3)渠道交易活动传统,缺乏创新。从交易方式看,大多数农产品交易仍沿用传统的现货交易,即买主现场看货,实物交易,增加了物流负担和农产品储运损耗,限制了农产品交易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使得交易效率低下。现代交易手段如网上交易、拍卖交易、期货交易方式所占份额仍有待大力提高。从交易对象看,不仅深加工、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成交量份额很低,就连关系到所有家庭膳食的只需初加工的净菜产品的消费也未普及。保守估计,农产品垃圾要占到家庭生活垃圾的2/3左右,于是每天大量初始形态的农产品运入城市,与此同时又有大量农产品生活垃圾从城市运出,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在西方国家,只有加工好的农产品才可运入城市直接使用,节省了不少城市资源以及职业女性的家务时间。 3 农产品营销渠道建设的对策建议 (1)各级政府部门应大力培育各类农产品营销主体,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当前,要解决我国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培育各类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营销主体。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各级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与完善相应的企业等营销主体的强势地位,使其在选择违约行为时很难受到分散的、弱小的农户的追究,从而更易发生违约行为。lOcaLHoST各行为主体没有良好的信誉,就必然导致各行为主体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和更多的违约行为,从而势必影响整个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因此,必须加强工商企业、专业批发市场以及农户等各营销主体的诚信建设,规范农产品营销渠道行为。如强化合约管理,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以保证正常履约,增强工商企业和农户等营销主体的履约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互诚互信的市场环境,同时强化对合约的规范管理,实现从签约到履约的全程监督。倘若出现违约,要加大对违约方的惩罚力度,如要求其全面赔偿合约对方的一切损失,并在网络上公示违约方违约行为信息,使其承担由于违约所带来的形象和声誉损失,提高违约的机会成本——违约不仅需要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还要损害其形象及信誉,严重的会导致其直接破产,由此促使契约双方履约。 (5)构建战略型的农产品营销渠道成员关系,实现多赢。 当前,我国农产品营销渠道主要以传统的营销渠道为主,渠道成员间常常因目标利益不同而操作过程相同,从而在运作过程中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关系,随着农产品的营销竞争日趋激烈,这种误解关系必然会影响到各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在渠道成员关系的发展中,要运用战略管理理论和方法,通过明确渠道成员的战略目标来协调各成员的分目标,从而使渠道成员间由传统的交易型关系向合作和伙伴型关系发展,最后达到形成为共同长远战略目标而努力的战略联盟关系,以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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