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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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包括中国宪法在内的现代宪法都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某种政治色彩,但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性价值却不能因此被忽略,因为它才是宪法的根本属性。以政治性取代法律性,是对于宪法作为“法”的本质的彻底颠覆,也使得问题由“政治宪法学”悄变为“宪法政治学”了。 制宪权与根本法 陈端洪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010年4月1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教授在清华大学作了一场题为“宪法学的知识界碑——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的学术报告,至今仍令学人津津乐道的是,讲座之后在陈端洪和林来梵两位教授之间展开“中国改革的总体性论辩进入政治和公法主题之后,宪法学界内部不同理论进路之间的一次遭遇战”〔1〕——政治宪法学和规范宪法学两种不同的学派之间的第一次正面交锋。 一、宪法权利的体系地位及其保障机制 准确说来,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并不是同一层级的对立关系。根据林来梵教授最初的界定,规范宪法学的内核在于以宪法规范为中心,将宪法学研究理解为“源于宪法规范又归于宪法规范”的既定前提。与此相对的,社会宪法学〔2〕就是指以“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3〕2对宪法学研究进行考量的研究进路。这样看来,政治宪法学不过是社会宪法学体系之下的一个分支,其矛头仍然指向规范宪法学,但却不能和后者站在同一个层面之上。有趣的是,虽然层级有异,但是由于鲜见社会宪法学者从历史、伦理等其他“社会性要素”的角度对规范宪法学展开面对面的直接批判,因此政治宪法学也就因为陈端洪教授的“发难”而一夜之间成了代表整个社会宪法学先期“开火”的急先锋。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将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拟制于同一层面进行比较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前提性基础的。 抛开抽象化到近乎有些“形而上”的研究理念的差异不谈,笔者发现两种宪法学流派的进路在实证领域的最大分歧,是对宪法权利在当前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保障[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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