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分野 |
|
|
里程碑。或许这些疑问会很快随着这一宪法学派的迅速成熟而得到一一回应——这也正是笔者所期待的。评注释 〔1〕田飞龙:《对话:政治宪法学 vs 规范宪法学》,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3642, 2010年4月20日访问。 〔2〕林来梵教授并未提出“非规范宪法学”,这是笔者为了论述方便而临时归纳的称谓。 〔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 〔4〕[日]芦部信喜著:《宪法学》(第三版),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陈教授在书中直接称为“五个根本法”,笔者认为这表述是不妥当的,因此且改称“根本法的五个层次”。对此将在下文中具体分析。 〔6〕陈教授的直接表述是:“宪法‘司法化’可行吗?”。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310页。鉴于“司法化”本身就不是一种十分规范的学术话语,而学界通常会将其理解为宪法条款在司法中的直接适用,故笔者进行了上述的归纳。 〔7〕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 〔9〕[法]马里旦:《人和国家》,霍宗彦译,商务印书馆,1964。 〔10〕对于古典自然法和复兴自然法的相关论述,可参见王振东:《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第一章),中国人民大学,2006。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11〕这是笔者在书中找到的唯一一处将根本法与自然法一同论述的地方,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265页。 〔12〕参见陈端洪:《制宪权与根本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283—294页。除此外,陈教授也以“前四项根本法相对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倡导宪法思维,用宪法思维执政 下一个论文: 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