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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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焦点
内容提要“合法性”是哈贝马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解述,在逻辑上肇始于他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两种合法性传统的批评性回应,在实际的理论层面上则系于他对交往理论的政治哲学转译和对公共领域概念的政治哲学审理。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传统不同,哈贝马斯并没有将先定的价值观念或者形式主义的事实的东西作为证立合法性的基础,而是将这样的基础视为公共领域以及它的交往结构的展开。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经过罗尔斯的回应,其意义被放大,但对其思想结构的评价则应当从其自身话语的语境切入论文联盟*论文联盟*编辑。,而不应简单地用外部的问题坐标或者理论范式对其进行处理。 关键词 哈贝马斯 合法性 政治哲学 公共领域 [中圈分类号]135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5-0007-09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合法化危机》,尤其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重要理论著作中,曾多次论述到合法性问题。然而,或许是因为哈贝马斯话语的诘屈聱牙,或许是因为其思想的枝蔓伸展,人们在试图准确地说明哈贝马斯合法性概念的时候,却总是不能真正进入其理论的堂奥,因而,这一概念与哈贝马斯其它哲学概念之间的内在张力关系以及其所引发的思想效应等问题,也就总是难以被完整地揭示与呈张,由此导致关于这一概念之研究的失语与失真。基于这一基本的学术审视,本文力图以对文本的立体性开掘为支点。实现对哈贝马斯合法性概念之系统的梳理、界划、指认、定位。 一、对合法性两种传统的回应 哈贝马斯对合法性的界定,在逻辑上肇始于他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两种合法性传统的批评性回应。 合法性之自然法的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本体论哲学。古希腊本体论致思路向不仅引导人们追求自然世界意义上的终极本源,也引导人们追求伦理和政治意义上的个体之善与群体之善,比如公正、正义等普遍性的伦理规范和价值原则。进而,这样的伦理规范和价值原则又在政治实践中定格为政治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即一种现实政治制度的好与坏、优与劣、正当与非正当,最终是要通过它能否彰显公正、正义等价值原则进行判定。例如,亚里士多德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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