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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系下“双反”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WTO体系下“双反”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本文以目前对华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即双反调查)大潮为背景,分析对华双反调查的严峻现状,在探讨中国在此领域中的发展中成员地位和转型经济地位的基础上,解析对华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尤其是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同时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行为,虽然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法律依据,但在案件的具体操作中存在滥用相应规则的嫌疑。美国的这一行为也促使我们应更加关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合法性
  
  一、对华双反救济现状
  2004年以前,中国并没有遭遇过其他WTO成员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主要是面对和处理的是全球对华反倾销浪潮。但是,自2004年加拿大对中国发起第一例反补贴合并反倾销调查案至今,不仅中国游离于世界反补贴之外的格局被打破,而且与世界反补贴自2002年起稍有缓和的趋势相反,中国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外反补贴调查,到目前为止已在印度、韩国之后,位列第三,成为其他WTO成员运用反补贴单边救济措施的重点对象。目前来看,WTO成员针对中国目前经济转型状态,往往采用反倾销合并反补贴调查(以下简称为双反调查)的方式,对中国产品形成夹击之势。
  加拿大于2004年4月13日首次针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案,截至2007年12月双反调查案已达到7起,受调查产品包括碳钢不锈钢紧固件、复合木地板案、铜制管件、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半导体冷热箱,以及铝型材等。
  美国按其相关判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措施,因此之前迟迟未对中国产品采取行动,但是,美国众议院于2005年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适用反补贴税法,以此为信号,美国商务部首先于2006年11月2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双反立案调查,其后又于2007年6月对原产于中国的标准钢管发起调查,并于2007年7月18日至31日连续对我国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等产品发起3起双反调查,此后继续对橡胶磁铁、热敏纸、亚硝酸钠、环状不锈钢焊接压力管、管线钢管、厨房用金属架等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在“美国对华铜版纸案”中,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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