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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的法理学解读           
WTO法的法理学解读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WTO的前身GATT实现了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而WTO法则是主权国家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创立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法律性。WTO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均有交叉重叠部分,自身构成一个动态发展的部门法。
  [关键词]GATT;WTO法;法理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2-0192-05
  
  一、GATT从“契约”到“法律”的发展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O)自成立以来,奠定并巩固了多边贸易体制坚实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大大加强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同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类似,WTO也被认为是一个建立在制度基础和法律规范之上的体制典范(第19页)。然而,关于WTO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与质疑。尤其是当前WTO多哈回合前途未卜,区域贸易安排逐步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蚕食和侵吞,WTO法在实施过程中又面临着若干困境,诸多因素促使人们不禁对WTO法的法律性产生了怀疑。
  作为一项国际立法文件,GATT的发展多年来经历了尊法派与传统派的“法律与契约”之争。众所周知,GATT最大的缺陷和“先天不足”莫过于其临时适用性。从法律上说,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于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GATT规定的并不是法律(1aw)而只是一种契约(contract)。
  GATT最重要的是它的契约性质。正如其名称所显示的,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只是一个贸易协定,至多也只是缔约方的一个“俱乐部”,或是一个最终通向国际贸易组织(以下简称ITO)的“中转站”。
  尽管缺乏组织机构框架,尽管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强大威慑下ITO流产,尽管存在诸多错综复杂且看似不可克服的法律顽疾,GATT奇迹般地存活了。最令人惊讶的是,它竟然成为调整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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