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的“普法性论述”现象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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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从“义务帮工人自身受伤应如何处理”这一个案出发,可以发现的是当代法学的一种知识样式,即普法性论述的特征与成因。在事属非热点的农村事项以及缺乏域外借鉴资源的情况下,学者不容易深入阐述某一问题,将小问题做大,容易形成的是因袭的普法性论述。其结果,法律规则的变化“悄无声息”又“出人意料”,法学的贡献甚微。 关键词:普法性论述;不争性;非抗阻性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普法性论述”从其字面意思看应指普及宣传法律的论述。本文使用“普法性论述”一词和通常使用“普法”一词的意向有所不同。普法教育是国家进入现代化所必须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普法性论述”论述一词所关注的主要是法学和法律、司法实践的关系,是研究学说中的论述对司法实践的依赖程度和影响力。 本文研究的重心并不是在当代法学中究竟有哪些论述可以称之为“普法性论述”,而是透过对一个个案的深入分析试图阐明在当代法学的发展中“普法性论述”的具体特征如何,又是如何产生的。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通过,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第1款)。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2款)。该条规定是目前我国法律解决“义务帮工人自身受伤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新规则。该规定区分了“应赔偿”和“可适当补偿”两种不同的处理标准,从第14条第1款前半段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义务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未遭到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其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而不是公平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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