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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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部门行政法,是指规范调整一定行政部门或领域内发生的国家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早已将部门行政法体系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本文从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角度出发,系统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及现状。 关键词行政法学 行政法体系 大陆法系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94-01 目前,从我国部门行政法来看,某些行政领域甚至连一部基本的部门行政法律都没有出台。其原因与我国的部门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关。 部门行政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各学者对其看法也有不同,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各论、分论谓之部门行政法。”①还有学者认为:“部门行政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一定行政部门内发生的国家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规范的总称”。②我们认为,部门行政法学是以部门行政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部门行政法学的诞生是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的,现代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因此,现代行政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国外的行政法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部门行政法还是个年轻的学科。 值得注意的是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的部门行政法没有形成真正的学科体系。部门行政法研究远远落后于现实社会生活反过来又制约了部门法的进一步发展。从学界研究来看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部门行政法律制度的重建阶段、部门行政法学产生的“孕育”阶段(1978-1982年) 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至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行政法制重建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确定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不与现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者均有效。部分解决了行政领[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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